污蔑和诽谤,公民污蔑行政机关能否构成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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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198702
2015-09-24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god198702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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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相关法律规定,诽谤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所以污蔑行政机关不能构成诽谤。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血刺江湖丶漈s
2013-11-08 · TA获得超过154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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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与我关系长期水火不容的父母、弟弟伙同与他们熟识的一个部队离休干部子弟“周玲玲(音)”里应外合蓄谋加害了。有穿黑制服的人罩着他们。事关煽动群体性的公开侮辱谩骂、公开的诽谤造谣、长期非法监控、网络侵权。案发后,他们把我逼到在他们的公开监控、围观起哄下自杀不算,为了阻止我去告他们,父母、弟弟还对我实施了一再的人身侵害。经过一连串的打击之后,我又被精神病了。——有所谓的门诊病史记录、有未经科学检查的明确诊断、有针对性的口服药物,无精神残疾证,尚未强制收治。我妈妈说“为来为去为了钱,再和我们作对,就让你一辈子找不到工作!” 我爸爸说“你去告呀!你已经臭名远扬了!”“你去告呀!我们的太平就是你死 !” 穿黑制服的人不作为。我多次去派出所、打110,他们不立案、不处理,不但不抓违法犯罪的人,反而在世博期间专门派人在我家附近监视跟踪我。后来经律师交涉,社区民警答应由派出所出面联系给我做精神鉴定。但终因民警出尔反尔、言而无信,致使鉴定落空。 据说“周玲玲”有背景,她哥哥是穿黑制服的人。很多人都知道“周玲玲”的名字,一提到“周玲玲”、穿黑制服的人,周围的人就噤若寒蝉不敢多说。仿佛她比李刚还厉害。 我先后委托过两位律师,他们都没有尽力帮我。我不知道究竟是因为中国的法律不健全、恶势力太嚣张,还是怕我付不起律师费、不愿意帮我,才造成如今这样被犯罪分子公然加害却维权路举步维艰的局面的。有人说我是被公权力、被政府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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