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公务员考试报名资格?
2015-06-01 · 国内知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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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西省公务员考试公告暂未公布。预计将会在3月初发布在4月份考试。考生可参考2015年广西公务员考试公告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3月17日至1997年3月17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下同)和报考海监船
员、乡镇职位的人员,报考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0周岁(1974年3月17日至1997年3月17日期间出生)。是否放宽由招录机关决定。
报考司法行政部门监狱、戒毒一线干警职位和市级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30
周岁以下(1984年3月17日至1997年3月17日期间出生),但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和报考法医、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
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3月17日至1997年3月17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9年3
月17日至1997年3月17日期间出生)。
建制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居委会)主任,报考定向招录村(社区)“两委”成员职位的,年龄条件放宽到40周岁(1974年3月17日至1997年3月17日期间出生)。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以
下简称“少数民族艰苦边远地区”)的部分职位,可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建制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居委会)主任,报考定向招录村(社区)“两
委”成员职位的,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高中、中专及大专学历和非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报考人员,其生源地或常住户口必须为广西。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如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须在2015年3月17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限定学历层次的职位,报考人员应当以所获得的最高学历报考,其中:社会在职人员应以已经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应届高校毕业生应以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
(八)具备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具体职位的相关资格条件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附件1)。
(九)职位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基层或生产一线工作经历:
1、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下同〕的工作经历。
2、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
3、在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工作经历。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
5、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
全日制或脱产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十)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生产一线”人员职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须在广西服务期满或服务满2年且在岗、考核称职(合格)。“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包括“选聘高校毕业生
到村任职工作(含城区和街道党建工作组织员)”(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官(党建组织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
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人员。
2、“生产一线”人员包括大学生村官(党建组织员)、村(社区)“两委”成员。大学生村官(党建组织员)报考定向招录“生产一线”人员职位的,须在
广西服务期满或服务满2年且在岗、考核称职(合格),且只能报考工作地所在市的定向职位,不能跨市报考;村(社区)“两委”成员报考定向招录“生产一线”
人员职位的,须在“两委”班子中连续任职满3年且在岗,且只能报考工作地所在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的定向职位,不能跨县报考。
曾是“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或“生产一线”人员,已被录用为公务员的,不能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生产一线”人员职位。
(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受到禁止报考我区公务员处罚未到期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15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5、新录用未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
6、原具有公务员身份辞职未满2年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已录用到报考职位有服务期限要求,但服务期未满的公务员;
8、已录取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培养人员;
9、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户籍、基层工作经历、“服务基层项目”和“生产一线”人员服务期、现役、辞职、辞退、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处罚期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均以2015年3月17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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