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2010年4月18日,62岁的江苏镇江市民马女士参加当地一家旅行社组织的“苏州二日游”旅游团出游。不料途中在旅行社指定的一家“中途岛”饭店用餐时,因地上太滑导致马女士跌地... 2010年4月18日,62岁的江苏镇江市民马女士参加当地一家旅行社组织的“苏州二日游”旅游团出游。不料途中在旅行社指定的一家“中途岛”饭店用餐时,因地上太滑导致马女士跌地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了医药费3403元。
事后,马女士要求旅行社赔偿医药费。旅行社虽然对马女士摔伤的事实不予否认,但认为当时去餐厅用餐时,导游已发现地上比较滑,并向包括马女士在内的所有游客做过提醒,导游告知路滑后,马女士应自己尽注意义务,马女士滑倒摔伤,是因其未注意才发生的,因此,旅行社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你认为旅行社是否有过错?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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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qqpy456
2010-11-19 · TA获得超过1285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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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存在过错,但是不承当法律责任,因为明知道地滑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是旅行社的过错。但是导游已经事先告知客人路滑要小心,客人没有做好自我保护,责任在客人。如果说导游没有提醒,这就要负责任。旅游的过程中本身就有很多意外事件发生地,不能把每件事情都让旅行社承担责任的。如果说客人买的有旅游意外险(现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意外险由客人自愿购买,旅行社可以代买),旅行社有义务协同客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茆沛滕星瑶
2019-04-15 · TA获得超过3817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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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不可抗力主要是指自然灾害等如地震、泥石流等。旅行社所谓的不可抗力都是可以预见的,所以理由不成立。在旅行开始后改变接待规格,导游并没有事先与游客商量,导游也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游客可以到当地旅游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差额赔偿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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