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2010年4月18日,62岁的江苏镇江市民马女士参加当地一家旅行社组织的“苏州二日游”旅游团出游。不料途中在旅行社指定的一家“中途岛”饭店用餐时,因地上太滑导致马女士跌地...
2010年4月18日,62岁的江苏镇江市民马女士参加当地一家旅行社组织的“苏州二日游”旅游团出游。不料途中在旅行社指定的一家“中途岛”饭店用餐时,因地上太滑导致马女士跌地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了医药费3403元。
事后,马女士要求旅行社赔偿医药费。旅行社虽然对马女士摔伤的事实不予否认,但认为当时去餐厅用餐时,导游已发现地上比较滑,并向包括马女士在内的所有游客做过提醒,导游告知路滑后,马女士应自己尽注意义务,马女士滑倒摔伤,是因其未注意才发生的,因此,旅行社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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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马女士要求旅行社赔偿医药费。旅行社虽然对马女士摔伤的事实不予否认,但认为当时去餐厅用餐时,导游已发现地上比较滑,并向包括马女士在内的所有游客做过提醒,导游告知路滑后,马女士应自己尽注意义务,马女士滑倒摔伤,是因其未注意才发生的,因此,旅行社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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