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不合格去哪里举报
去公安部门或者消防不合格单位的主管单位进行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扩展资料
案例:
2015年5月25日20时许,河南省鲁山县城西琴台办事处三里河村的一个老年康复中心发生火灾。造成38人死亡、4人轻伤、2人重伤和严重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根据监察部事故处理意见,对31名事故责任人拟追究刑事责任,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法人代表范花枝等6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5年12月8日,哈尔滨市延寿县聚龙源商务宾馆二楼汗蒸房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其中2人坠落死亡,2人窒息死亡),14人受伤。
据调查,被告人徐凯在经营延寿县聚龙源商务宾馆过程中,因消防设施经未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消防大队通知其改正而未执行;被告人张启国在管理过程中,明知有消防安全隐患而未能尽职责改正发生火灾。
两名被告人玩忽职守,对法律漠视不理,他们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2016年5月26日,延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凯和张启国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13年以来消防刑事案件办理情况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建房怎么能有消防手续??太离谱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