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自由定义
人类的所有追求是利益,所以,如果人们觉得不自由,那么人们就会渴求自由,追求自由,那么自由就会成为人们的利益所在。那么究竟什么是自由呢?
人类的最终追求是幸福,但是在追求与获得幸福的路上总是会有许多障碍使我们不容易或不能获得幸福,从而使我们想要得到利益和幸福的心愿常常会受到约束。什么是自由?自由就是人们想无约束地获得利益和幸福的意识和行为。
通过自由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自由”是一个知行合一的词,即:自由包括自由意识和自由行为,自由意识也就是自由思想,自由行为包括自由言行和自由体行,自由言行包括自由语言和自由文言,自由体行就是为获得自由的身体力行。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自由定义: 自由定义四,自由思想人人有之。因为人的本性是不满足,因为人的最终追求是幸福,因为不幸是幸福之母,所以人们想无约束地获取幸福只是一个空中楼阁或海市蜃楼。所以人们要获取幸福就必然要经历“不幸”的约束,面临“不幸”的约束,人们必然就会有自由的意识,所以从人的根本意识(本性)上来讲,自由思想人人有之。
因为每个人对自由认识都是一个真理,所以,自由的分类与真理的分类大致相同,在此就不一一重复了。
什么是好的自由真理,什么是坏的自由真理?因为,人民和谐幸福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所以,凡有利于人民和谐幸福的自由真理就是好真理;凡有害于人民和谐幸福的自由真理就是坏真理。
自由可以是个好东西,也可以是个坏东西,就看什么样的人追求什么样的幸福了。追求自由的人无外乎两种人,一种是讲道德人,一种是不讲道德人。从根本上讲,人是时代的产品,一个讲道德的时代环境必然会产生更多的既讲道德,又讲自由的人,这样的时代社会必然是和谐的社会;反之,一个不讲道德的时代环境,必然会产生更多的讲自由,而不讲道德的人,这样的社会必然是不和谐的社会。
——摘自《中国幸福学研究》 绝对的自由,是指:个体能够完全按照本身所具有的意识和能力去做任何事情(不被其他个体或外在事物所强行改变,受到个体内在的约束条件限制)。
相对的自由,是指:人类或其他具有高等行为的个体在外在的约束条件下(法律,道德,生态平衡等)能够去做任何事情(受到外在约束条件限制)。
社会中个体自由之间的制约,绝对的自由在社会中存在必然受到其他个体的自由的限制,此种限制之间相互影响,形成了诸如法律,道德等约束性限制。
对任何社会而言,其中社会个体的自由均是相对的自由,必须受到该社会的约束。每个社会个体的自由之间相互的制约即为社会的约束,即此社会为自由的社会。社会个体之间存在不平等的自由之间的制约关系即为不自由的社会。
也有人认为,自由与否完全只是一个人的价值取向。也就是说,只有出现彻底的禁止性语汇,例如“不要做什么”、“不许做什么”、“不得做什么”等才能算限制自由或剥夺自由的表现,哪怕被禁止者即使违禁也不会受到制裁,除此之外一律是自由的。像“再这么做就要。。。。(某种惩罚性后果)”这样的表达方式反而算作一种自由权利的赋予,但是要求相对人承担后果。这种说法的理论依据是:“权利、自由本身就是要承担后果的。”以及意志自由论中得观点。因此,支持这种理论的人认为,刑法上的很多条款并不是为了禁止犯罪行为,而仅仅是规定这些行为的惩罚性后果,但每个人依然是有充分的自由去为这些犯罪行为的,做还是不做完全就是你的价值取向问题。又比如,在选举之前有某些个人或势力威胁投票人,如果选或不选某人就要承担惩罚性后果,但只要威胁的话语中没有出现不许、不要、禁止等词汇,那么这依然是自由选举,只是投票人要承担后果。这种说法显然是极为荒谬的,一定程度上算作一种诡辩,使得强势的一方(有能力施加惩罚性后果的一方)完全可以通过这种手段来实际剥夺他人的自由,具有丛林法则和极端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色彩。因此,我们认为,只要有惩罚性后果的存在,即是一种禁止、对自由的限制和约束。而法学理论仍然过多地强调否定性词汇的存在才能表示自由的剥夺,这也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