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要离婚!
创世纪: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接。
创世纪:你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
即使生命结束,但爱会长存。古往今来,爱情的力量什么时候被我们小觑过。直到今天,我们对爱情的渴望,依旧以不同的版本 和各种各样的演绎方式努力地传承着。
到底是什么神秘的力量能让我们痴迷的投向一个人的怀抱,又有什么使我们远离一个人的怀抱?
根据统计学调研:人们选择的伴侣跟他们有很多相像的地方,但有时也会挑一些和他们可以互补的对象,例如习惯主动的 人会找被动的人,外向的也乐于寻找内向的人。在心理互补,社会背景相似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是爱情美满、婚姻和谐的重要基 石。任何爱都是相互的,没有完全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有一句话说得非常到位:“我们都是单翅的天使,只有结合起来 才能飞翔。”
那么,有些结合却为什么不能飞翔?这恐怕还要归咎于婚姻中的某些心态,安徽爱之桥婚恋中心余帆老师归纳如下6点,供大家参考,也需要慎之戒之 ------
1,对婚姻的高期望心态:
从恋爱到结婚,我们一直都在用自己的幻想“欺骗”着自 己,这种“欺骗”更多的时候是不知不觉的、盲目的、超越时空的,是可以把炽热的恋情等同于“热烈”婚姻的一种幻想。因为有激情的冲击,甜言蜜语的包装,对婚后的生活就有了很高的期 望值,幻想中美好的婚姻便替代了现实的婚姻,白雪公主与王子 的故事演变成了婚姻生活中“高标准”、“严要求”的化身,这是我们自己给婚姻人为附加的一种外包装,也就是我们对婚姻的高期望心态。当这种美好的幻想和人为的外包装一旦被婚姻生活的琐碎所取代,随着婚后需求的无法满足,失望与绝望的情绪就 会像“黑云压城”一般伴随着一种受骗的感觉一同向我们袭来。其实,这并不是那个人欺骗了你,而是你对婚姻的高期望心态欺骗了你。
2,过于自尊和敏感的心态:
在婚姻生活中,适度的自尊和敏感是一种良好的心态,但过于自尊和敏感就会把自己的婚姻逼上绝路。婚前指示严格照办,婚后要求照单贪污,一个殷勤、一个拖拉,婚前婚后的反差,把我们的自尊逼入了羊肠小道。夫妻双方中就会有一方认为自己的配偶在轻视自己,不尊重自己。为了捍卫自己的尊严而对对方的言行和举动过于“自尊”和敏感,尤其是对对方在不经意之间说的一句话或无心的举动,会“意思”上半天。这种心态说得好听 一点那叫爱过了头,说的不好听是神经过敏。如果不及时脱敏, 长此以往只能加速另一方的逆反心理和心理上的沉重感。
3,推卸责任的心态:
生活中难免有风雨,婚姻中少不了困难和挫折,当风雨袭来 的时候最需要的是双方的责任心与同舟共济,而不是相互的责怪、逃避和推诿。选择一个人,一个婚姻和一种生活都是自己的决定,既然是自己选择的,所有的一切都应该有勇气去面对,去承担,推卸和逃避责任只能让抱怨促使和加剧两人之间感情的分崩离析。
4,期望回报的心态:
有些夫妻的婚姻就像拉大锯,我为你付出了多少,你就得回报我多少;我对你好,你就得对我好,否则,这大锯是拉不成的。如果有一方做得不够好,爱得不够多,另一方的失望、烦 恼、不开心就会如期而至,以往所有的快乐便会很容易被忽略, 烦恼和不开心也就不会那么容易挥之即去。这种情绪一旦渗透到 婚姻生活中,就容易导致一方心态的失控和心理上的不平衡,情 绪上的偏差很有可能会带出婚姻上的偏差。
5,不尊重的心态:
结婚久了,便会认为对方早已是自己的人了,说什么、做什么都不居于内心,从说话的方式到家庭事务的处理随意性都会很大,很少再去顾及对方的感受和态度。其实,在一个家庭中,尊重是爱情和夫妻和谐相处的基础,夫妻相处时所发生的许多不愉 快都是因为在一些小事的处理上,由于有一方不尊重另一方而导致夫妻双方大动干戈。更有夫妻为了争口气,开始了心理上的持久较量,冷战便成了吞噬爱情的常客,而爱情一旦被这种恶劣的 气氛笼罩,夫妻之间的温情又怎么可能长久呢?
6,不宽容的心态:
在一个家庭中,能干不能干,做得好不好是相对的,但不是绝对的。很多事情都是由不会做到会做,也只有在做的过程中才会有不会到会的质变。因此,夫妻之间每做一件事尽可能不去强求和责备,更不可以吹毛求疵。但有不少夫妻就是不明白这个理,稍不合自己的心意,就会指责对方,时间长了被指责的一方不但不会觉得自己做的不好,反而会产生反击的心理。由于长期的压抑和不满使夫妻之间的感情有热到冷也就在所难免,而压抑的情绪如果不能及时释放,彼此之间的压抑和不满随时会一触即发。
是的,人们,我是爱你们的,但你们可要警惕啊!----- 伏契克
不想离婚就进行沟通。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