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办事程序
(一)进口
1 、运输工具进境前(时),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口岸海关传输进口舱单电子数据。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口岸海关接受进口舱单数据申报后(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可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
3、报关单电子数据经海关审结后,报关人在属地海关接单点递交纸质报关单证,并办理有关税费手续;
4、报关人向口岸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查验、放行手续,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风险分析后确定货物是否需要查验,不需要查验的货物直接予以放行。
(二)出口
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取得出口口岸订舱数据后(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可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
2、报关单电子数据经海关审结后,报关人在属地海关接单点递交纸质报关单证,并办理有关税费手续;
3、报关人向口岸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的查验、放行手续,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风险分析后确定货物是否需要查验,不需要查验的货物直接予以放行。
(三)交单规定
(1)属地海关接单点负责验核纸质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件、原产地证明等报关单证;
(2)对在口岸才能办理的报关单证(如进口通关单等),报关人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查验与实货放行手续时才向海关交验。
(四)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申请应向属地海关提出并办理。
(五)查验、放行
报关人在属地海关办理交单手续后,若有查验通知的,可自行或委托其他代理人向口岸海关办理货物的查验手续;不需要查验的货物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货物的放行手续。
(六)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
进出口货物放行、结关后,报关人可向属地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证明联签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