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作为一名小学教师,应如何恰当地行使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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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往往受到社会、家长的抵制,往往是因为教师在行使惩戒的时候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没有正确区分教育惩戒和体罚的区别,导致教育惩戒最终变为体罚。因此教师自身首先要正确区分惩戒与体罚的界线,这是教师行使惩戒权必须具备的基础。教师只有对惩戒行为和权力有了正确认识,明白惩戒与体罚的不同,才能正确把握惩戒权的运用。教师要清晰的明白教育惩戒不同于体罚,它不以鞭打学生为惩戒形式,出发点是对学生的爱,尊重学生,防止错误的再次发生。惩戒不以达到学生的身体和心灵受到伤害为标准,而意在教育。教师行使惩戒时不是指向学生的智力水平、性格等因素,而是指向学生的违规行为,更应认识到惩戒权只是自身职业权力结构中的一部分,不应随意使用,把惩戒变相为体罚。纠正了观念偏差,教师才能为惩戒的进一步实施奠定基石
(二)以“爱”为点,尊重人格,保护权益
教师和学生在人格上是民主平等的关系,本质上是人–人关系。正因为学生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教师在行使惩戒时要清晰地认识这一点,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益。《儿童权益保**》第四条规定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因此教师行使惩戒权时必须以学生权益为前提,以“爱”为出发点,严格按照《儿童权益保**》严格要求自己,依照条例行使惩戒,无论对学生行使何种方式的惩戒都不得以侵害学生权利甚至合法权益为代价,尊重学生人格。教育学生的时候必须把严格要求与尊重相结合,这是一条基本的原理。教师的教育惩戒要避免给学生心理带来压力,不能把自身的主观愿望凌驾于学生之上,不能对学生冷嘲热讽,伤害学生的自尊心,站在学生的角度,设身处地的为学生着想,既让学生改过迁善,又不至于伤害学生的自尊心,避免其产生不满、抵触情绪。
(三)因材施“惩”,适度公正
由于先天遗传和后天教育环境的不同,学生的身心发展具有差异性。惩戒如同教育,同样要尊重因材施教的教学手段。俗话说“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学生都具有自己的个性特点,有显著的差异。因此教师在行使惩戒时首先要研究学生的个性特征,认真了解每一个学生的特点,针对学生的不同个性特点采用不同的惩戒措施,因材施“惩”,灵活运用,刚柔相济,切不可千篇一律,一成不变,用“心”发现学生的不同,用“心”去行使惩戒权,让“惩戒”走进学生的“心”。
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变惩戒为体罚正是因为不注意惩戒的分寸,惩戒过了头,非但没有起到教育的作用,而且把惩戒转变了体罚,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被家长起诉、被学校停职的局面,甚至激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出现学生殴打、弑杀教师事件。因此教师实施惩戒必须掌握分寸,考虑学生的承受能力和过错程度,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在适度的范围内行使。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学生违反纪律,教师可采取让其认真学习《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写感想的方式;学生不按时完成作业,教师可采取布置额外作业的方式;当学生做出不良行为时,教师可采取撤销学生某种特权:如停止看电视一周,一周不许吃零食等惩罚方式。此处笔者认为教师也可借鉴著名教育改革家魏书生老师的教育法,犯了错误给全班同学唱一首歌,做一件好事补过,写心理病历或者写一篇500字左右的说明书。这些方法既可以让学生乐于接受,不致产生逆反心理,又可以让学生清晰的认识到错误,使惩戒真正起到真善美的疏导作用。总之,惩戒的强度要适度,适可而止,达到教育的目的即可。
同时教师行使教育惩戒必须公正合理,不能把工作、家庭、生活中的不良情绪转移到学生身上,发泄自己的不满,使惩戒失去公正性,也不能受思维定势的影响,依据自己以前对学生的印象及了解加以判断学生的行为,导致惩戒不合情理。教师行使惩戒时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惩戒教育的实施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惩戒条例来规范惩戒的行为,如2002年7月,韩国通过《学校规定预示案》,明文规定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并详细规定了惩戒的工具,部位和程度。澳洲一些公立学校的处理很简单,每个学校都设有两个警戒室,学生要是犯了错误,教师就请学生到警戒室去,由专门的老师依照心理问题或行为问题的不同情况,与学生进行交流,然后再采取赔礼道歉或写检查等不同的处理方法[⑩]。除此之外,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都对教育惩戒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总之教师一定要合理公正的对待惩戒,合乎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施行。
(四)善后疏导,家校合作
学生犯错误时教师要把握时机及时处罚,帮助学生分析错误的严重性,通过这件事的教训警戒自己,不致再犯。惩戒的目的是为“戒”而非“惩”。对学生进行了惩戒,教师要做好善后工作,因为惩戒往往会给受罚者带来羞愧、痛苦等消极的情感体验。这时对受罚者保持关爱,会让学生增加对教师的信任感和对惩戒的心理认同。教师可把学生叫到跟前让学生有表达自己想法的空间,耐心地指出错误以及受惩戒的原因,让学生明白教师的惩戒并不是针对其本身,而是其违规行为。教师要让学生明白其良苦用心,行使惩戒都是出于对其深深地爱,是希望他们健康的成长,是为了他们改过迁善,同时也可对受罚者及时安抚,给与及时的鼓励,奖罚并重有机融合。
教师对学生行使教育惩戒往往得不到家长的认可,使其产生矛盾。学生被惩戒后往往发生家长到学校斥责教师的行为,要求道歉、索赔的事件,既影响了教师正常教育活动的进行,又影响了师生关系以及家校关系的良性发展。因此,教师对犯有过错的学生进行惩戒时应先和家长沟通,架起与家长沟通的桥梁,及时联系家长,讲清楚事情的原委经过及具体措施,让家长知道惩戒的进程,让家长明白对其孩子的惩戒是为了他更好的发展,取得家长的支持与理解。在实施完惩戒之后教师要和家长配合共同做好惩戒的“善后”工作,和家长一起疏导孩子的心理,让学生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明白教师真正的意图,最终起到家校合作共同教育的作用。
(二)以“爱”为点,尊重人格,保护权益
教师和学生在人格上是民主平等的关系,本质上是人–人关系。正因为学生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教师在行使惩戒时要清晰地认识这一点,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益。《儿童权益保**》第四条规定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因此教师行使惩戒权时必须以学生权益为前提,以“爱”为出发点,严格按照《儿童权益保**》严格要求自己,依照条例行使惩戒,无论对学生行使何种方式的惩戒都不得以侵害学生权利甚至合法权益为代价,尊重学生人格。教育学生的时候必须把严格要求与尊重相结合,这是一条基本的原理。教师的教育惩戒要避免给学生心理带来压力,不能把自身的主观愿望凌驾于学生之上,不能对学生冷嘲热讽,伤害学生的自尊心,站在学生的角度,设身处地的为学生着想,既让学生改过迁善,又不至于伤害学生的自尊心,避免其产生不满、抵触情绪。
(三)因材施“惩”,适度公正
由于先天遗传和后天教育环境的不同,学生的身心发展具有差异性。惩戒如同教育,同样要尊重因材施教的教学手段。俗话说“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学生都具有自己的个性特点,有显著的差异。因此教师在行使惩戒时首先要研究学生的个性特征,认真了解每一个学生的特点,针对学生的不同个性特点采用不同的惩戒措施,因材施“惩”,灵活运用,刚柔相济,切不可千篇一律,一成不变,用“心”发现学生的不同,用“心”去行使惩戒权,让“惩戒”走进学生的“心”。
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变惩戒为体罚正是因为不注意惩戒的分寸,惩戒过了头,非但没有起到教育的作用,而且把惩戒转变了体罚,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被家长起诉、被学校停职的局面,甚至激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出现学生殴打、弑杀教师事件。因此教师实施惩戒必须掌握分寸,考虑学生的承受能力和过错程度,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在适度的范围内行使。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学生违反纪律,教师可采取让其认真学习《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写感想的方式;学生不按时完成作业,教师可采取布置额外作业的方式;当学生做出不良行为时,教师可采取撤销学生某种特权:如停止看电视一周,一周不许吃零食等惩罚方式。此处笔者认为教师也可借鉴著名教育改革家魏书生老师的教育法,犯了错误给全班同学唱一首歌,做一件好事补过,写心理病历或者写一篇500字左右的说明书。这些方法既可以让学生乐于接受,不致产生逆反心理,又可以让学生清晰的认识到错误,使惩戒真正起到真善美的疏导作用。总之,惩戒的强度要适度,适可而止,达到教育的目的即可。
同时教师行使教育惩戒必须公正合理,不能把工作、家庭、生活中的不良情绪转移到学生身上,发泄自己的不满,使惩戒失去公正性,也不能受思维定势的影响,依据自己以前对学生的印象及了解加以判断学生的行为,导致惩戒不合情理。教师行使惩戒时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惩戒教育的实施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惩戒条例来规范惩戒的行为,如2002年7月,韩国通过《学校规定预示案》,明文规定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并详细规定了惩戒的工具,部位和程度。澳洲一些公立学校的处理很简单,每个学校都设有两个警戒室,学生要是犯了错误,教师就请学生到警戒室去,由专门的老师依照心理问题或行为问题的不同情况,与学生进行交流,然后再采取赔礼道歉或写检查等不同的处理方法[⑩]。除此之外,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都对教育惩戒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总之教师一定要合理公正的对待惩戒,合乎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施行。
(四)善后疏导,家校合作
学生犯错误时教师要把握时机及时处罚,帮助学生分析错误的严重性,通过这件事的教训警戒自己,不致再犯。惩戒的目的是为“戒”而非“惩”。对学生进行了惩戒,教师要做好善后工作,因为惩戒往往会给受罚者带来羞愧、痛苦等消极的情感体验。这时对受罚者保持关爱,会让学生增加对教师的信任感和对惩戒的心理认同。教师可把学生叫到跟前让学生有表达自己想法的空间,耐心地指出错误以及受惩戒的原因,让学生明白教师的惩戒并不是针对其本身,而是其违规行为。教师要让学生明白其良苦用心,行使惩戒都是出于对其深深地爱,是希望他们健康的成长,是为了他们改过迁善,同时也可对受罚者及时安抚,给与及时的鼓励,奖罚并重有机融合。
教师对学生行使教育惩戒往往得不到家长的认可,使其产生矛盾。学生被惩戒后往往发生家长到学校斥责教师的行为,要求道歉、索赔的事件,既影响了教师正常教育活动的进行,又影响了师生关系以及家校关系的良性发展。因此,教师对犯有过错的学生进行惩戒时应先和家长沟通,架起与家长沟通的桥梁,及时联系家长,讲清楚事情的原委经过及具体措施,让家长知道惩戒的进程,让家长明白对其孩子的惩戒是为了他更好的发展,取得家长的支持与理解。在实施完惩戒之后教师要和家长配合共同做好惩戒的“善后”工作,和家长一起疏导孩子的心理,让学生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明白教师真正的意图,最终起到家校合作共同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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