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道关于物权法的案例,各位亲帮帮忙吧,回答最好详细一些,谢谢啦啊啊啊啊
1.综合案例敬某系在成都某小区做保安的农村小伙子,与小区内居住的一位台胞老人孙某感情很好。因孙某无妻子儿女,敬某一直住在孙某家,称孙某为爷爷,并精心照顾其生活达六七年之久...
1.综合案例
敬某系在成都某小区做保安的农村小伙子,与小区内居住的一位台胞老人孙某感情很好。因孙某无妻子儿女,敬某一直住在孙某家,称孙某为爷爷,并精心照顾其生活达六七年之久。2006年,孙某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写明在自己去世后将房屋送给敬某。2007年年底,孙某心+-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两本存折均放在孙某抽屉中。据此,孙某姐姐及外甥等认为该款系孙某委托敬某保管的,属孙某遗产,应由孙某姐姐继承。而敬某则坚称:该款属于爷爷(孙某)赠送给他的财产。爷爷说过:他活着时该款两人共用,死后全部由敬某一人所有。双方争执不下,孙某姐姐遂将敬某诉至法院。问:该纠纷当如何处理?
2.综合案例
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外墙面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请思考下列问题:
(1)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2)张某是否对外墙面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3)张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4)张某是否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展开
敬某系在成都某小区做保安的农村小伙子,与小区内居住的一位台胞老人孙某感情很好。因孙某无妻子儿女,敬某一直住在孙某家,称孙某为爷爷,并精心照顾其生活达六七年之久。2006年,孙某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写明在自己去世后将房屋送给敬某。2007年年底,孙某心+-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两本存折均放在孙某抽屉中。据此,孙某姐姐及外甥等认为该款系孙某委托敬某保管的,属孙某遗产,应由孙某姐姐继承。而敬某则坚称:该款属于爷爷(孙某)赠送给他的财产。爷爷说过:他活着时该款两人共用,死后全部由敬某一人所有。双方争执不下,孙某姐姐遂将敬某诉至法院。问:该纠纷当如何处理?
2.综合案例
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外墙面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请思考下列问题:
(1)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2)张某是否对外墙面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3)张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4)张某是否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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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通常情况下物权的公示原则以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为内容。本题中孙某已经将自己存折中的存款取出并存入敬某的存折中,属于金钱的交付完成。因此,存折中的存款应属于敬某所有,而不是孙某的遗产。
案例二:(1)要注意区分一般所有权、共有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王某出售楼房的第二层给张某之前,其独有该二层楼房,其对二层楼房享有的只是一般的所有权。王某将第二层出售给张某后,张某和王某共同拥有该二层建筑物,分别对第一层和第二层享有专有所有权,并共同拥有该二层楼房的楼顶、外墙面等部分的所有权。此外,张某和王某都有权利对该二层楼房有关共同事务进行管理。张某和王某已经构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2)张某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该二层楼房的外墙面是张某和王某共有的部分,张某当然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3)在张某购买第二层房屋之前,楼房的外墙面就已经设置了广告牌,张某明知该广告牌的存在而仍然购买该房屋,视为同意外墙面设置广告牌。张某成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后,如想改变外墙面的利用状态,根据《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显然,如果王某不同意拆除广告牌,经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条件无法满足,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4)张某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享有收益权,有权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获得因共有部分产生的利益
案例二:(1)要注意区分一般所有权、共有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王某出售楼房的第二层给张某之前,其独有该二层楼房,其对二层楼房享有的只是一般的所有权。王某将第二层出售给张某后,张某和王某共同拥有该二层建筑物,分别对第一层和第二层享有专有所有权,并共同拥有该二层楼房的楼顶、外墙面等部分的所有权。此外,张某和王某都有权利对该二层楼房有关共同事务进行管理。张某和王某已经构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2)张某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该二层楼房的外墙面是张某和王某共有的部分,张某当然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3)在张某购买第二层房屋之前,楼房的外墙面就已经设置了广告牌,张某明知该广告牌的存在而仍然购买该房屋,视为同意外墙面设置广告牌。张某成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后,如想改变外墙面的利用状态,根据《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显然,如果王某不同意拆除广告牌,经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条件无法满足,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4)张某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享有收益权,有权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获得因共有部分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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