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信用管理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20
我想开一个信用管理公司,从事企业信用管理咨询还有企业信用评级业务。资金,人员都没有问题了,就是要办执照最好要我一个资质,请问下什么单位出具这样的资质啊?是个什么样的资质?...
我想开一个信用管理公司,从事企业信用管理咨询还有企业信用评级业务。资金,人员都没有问题了,就是要办执照最好要我一个资质,请问下什么单位出具这样的资质啊?是个什么样的资质?
我想回答简单点,1楼那位仁兄写的我都知道了,我看过。就是要什么资质?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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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一般公司注册程序一样,只是这些人员有特殊要求。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和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一)担任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确保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行为及决策上有较好的判断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从业记录;董事长或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如保险、证券、担保、典当、财务等)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4、具备履职所需的独立性。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的期限未满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和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一)担任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确保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行为及决策上有较好的判断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从业记录;董事长或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如保险、证券、担保、典当、财务等)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4、具备履职所需的独立性。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的期限未满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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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信用标准化问题
裴永刚 金诚国际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陈 娟 北京市农业职业学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我国市场经济和信用交易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市场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何通过包括信用标准化在内的制度性安排,促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化和社会征信平台的建立,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课题。
1社会信用体系的理论基础
社会信用体系是随着商品交换和信用关系的发展和深化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实质是通过一定的制度性安排,打破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建立和健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满足不断扩大的信用交易的需要。
根据信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信用交易中授信主体和受信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即受信主体对自己的信用能力和相关风险比较了解,而授信主体则较难获得这方面的真实信息。非对称信息将导致信用交易前期的逆向选择和后期的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时,各经济主体间的交易活动实际上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在有限的博弈或一次性博弈中,发生欺骗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把单个市场主体间的博弈转换成个体和整个社会的博弈,博弈的次数会大大增加,市场主体就会趋向于守信,放弃失信行为。
社会信用体系正是适应市场经济和信用交易发展的内在需求,在信用信息公开化和相关服务专业化、社会化的基础上,把单个市场主体间的博弈转换成个体和整个社会的博弈,形成有效的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从实证的角度来看,欧美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发展历程可为信息经济学的相关原理提供佐证。欧美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1)信用体系的初步发展阶段
人类社会最早的信用关系产生于在原始的实物交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商品赊销。赊销意味着卖主给予买主一定的授信额度,同意买主在收到商品后的一定期间再行付款。其后,信用超出了商品交易的范围,货币本身也加入了信用交易的过程。出现了借贷活动。从17世纪到18世纪,随着欧洲商业银行更多地向贸易商提供贷款,银行信用在商业活动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贷款实际上是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未来还本付息的承诺以信任,标志着信用关系的进一步深化。
在这一阶段,信用交易的范围比较小,信用关系的维系主要依靠商品交换双方或参与信用交易的少数当事人之间的诚信和相互了解。
(2)以第三方征信为特征的发展阶段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因授信人授信失当或受信人逃避自己的偿付责任而产生的信用风险越来越突出。由于由授信主体分别进行信用调查成本太高,而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来为授信主体服务,则可大大降低成本,于是企业信用调查、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和信用评级等征信机构在欧美国家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1830年,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在英国伦敦成立。
专业的信用调查和评估机构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信用交易的发展和信用关系的深化,但这些专业的信用调查和评估机构仍处于成长阶段,业务规模和服务范围比较小,社会影响也有限。
(3)以社会征信为特征的发展阶段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欧美国家普遍进入了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国内外贸易量大幅度增加,信用交易的规模和范围也日益广泛,信用活动呈现显著的非中介化特征,各种信用工具不断涌现,信用关系深入到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以社会征信为特征的信用体系日趋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社会征信平台的建立。社会征信平台是以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基础的专业化、社会化的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查询系统。二战以后,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大规模的企业和消费者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和使用成为可能,越来越多的征信机构开始向用户提供在线服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二战前主要依靠手工操作、电话调查的业务模式。在美国,益百利公司、E—quifax和环联公司等三大信用局起到了消费者个人的社会征信平台作用。这三大信用局收集了美国1.8亿成年人的信用资料,每年出售6亿多份消费者信用报告。在企业征信领域,邓白氏公司的征信数据库积累了6000多万家企业的信用信息。
在法国、德国和比利时等一些欧洲国家,社会征信平台则主要是由中央银行建立和完善起来的。这些国家中央银行的信用信息局负责建立和维护全国性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征信数据主要是为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以及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和制定货币政策服务。
②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为信用信息的公开化
和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保障。适应信用体系发展的需要,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期间制定并完善了信用法律体系。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和《诚实租借法》等17部法规。美国信用法律法规直接规范的目标集中在规范征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英国、法国等欧洲发达国家的信用法律体系也比较完善。
③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普遍较高,促进了信用体系的发展。在欧美发达国家,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很差的企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普通的消费者,都有很强的信用意识。美国的企业中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在较大的企业中都有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
综上所述,欧美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在市场经济和信用交易长期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和社会征信平台的出现使授信主体能够及时、全面和客观地了解受信主体的信用状况,信用信息的公开化和相关立法及管理制度则将单个市场主体间的博弈转换成个体和整个社会的博弈,从而形成了市场经济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2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2.1 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信用交易的规模和范围也日益扩大。
自1988年我国第一家独立的征信机构成立以来,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企业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专业机构迅速发展。据不完伞统计,截至2004年底,我国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已经发展到3000家左右,我国信用行业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
特别重要的是,我国以社会征信为特征的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启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于2002年底实现全国联网,商业银行间已实现企业信贷信息共享。2003年11月央行征信管理局成立后,在推动信用立法及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方面已取得一定进展;国家发改委“五省市社会征信服务体系联合建设示范工程”已于2003年10月开始实施,五省市征信数据交换中心的建设也同时启动。与此同时,一些全国性征信机构也正致力于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信用交易呈现两大特征:一是信用交易规模较小;二是信用中介化特征显著。据专家估计,欧美发达国家信用交易总规模大约是GDP的四倍以上,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信用交易总规模大约是GDP的六倍以上,而目前我国的信用交易总规模不到GDP的三倍。另一方面,银行信贷仍然是我国企业信用交易的主要方式,信贷交易占我国信用交易总规模的80%以上,商业银行之外的信用交易发展滞后。
2.2问题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较短,信用行业整体发展水平较低,还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和信用交易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信用风险失控和交易成本增加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目前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征信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信用信息质量差
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依法开放和市场化运作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而我国目前信用数据开放程度低,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部门,使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信用信息的条块分割和部门垄断现象也比较严重,征信机构缺乏合法的渠道获取信用信息。同时,信用信息没有统一的数据格式、编码方式,现有的征信资料呈离散型分布,难以充分、有效地利用。
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信用信息,特别是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同一企业提供给不同政府部门和贷款银行的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比较普遍。这些因素使授信主体难以及时、客观地了解和把握受信主体的信用状况.造成信用交易难以为继,使目前不少企业的商品销售更倾向于现金交易,而不是赊销。
(2)信用行业的市场化程度低,社会影响小
在欧美发达国家,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化、社会化程度相当高。而我国虽然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征信调查、资信评级和信用担保等专业信用服务机构,但经营历史普遍较短,规模较小,行业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特别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法律约束,我国信用行业目前的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难以满足信用交易发展的需要。
(3)信用立法滞后,缺乏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全国性的信用法规体系,各地虽然出台了一些相关管理办法,但很不健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由于缺乏对信用信息开放、涉及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权的信用信息界定、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法律约束,加之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相当严重,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尚未形成。
(4)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淡薄
当前的中国经济脱胎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信用基础十分薄弱。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资源由政府直接通过行政命令在所属各单位之间进行配置,信用只是资源配置的一种辅助性手段,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几乎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的发展对信用提出了愈来愈高的要求,但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及其他种种原因,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企业和个人信用意识淡薄,信用缺失现象大量存在,给整个经济稳定健康运行带来了很大危害。
以上制约因素的存在决定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改变信用信息的部门垄断和离散型分布的局面,促进社会征信平台的建设,打破市场主体之间信用信息不对称,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核心问题。
应该看到,尽管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还面临着诸多制约因素,但我国信用交易和信用非中介化的持续发展对信用体系的内在需求已日益扩大,特别是我国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加之加入WTO以及经济的全球化为我国征信数据的开放、信用立法和相关制度建设带来的强大的外部推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
3信用标准化及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 的地位与作用
3.1信用标准化与信用领域的标准
根据标准化的相关定义,信用标准化可理解为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和查询的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等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规范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和市场秩序的过程。
从我国信用交易发展的现实需求和信用体系的发展状况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来加以统一规范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社会征信平台建设的技术标准
其中包括涉及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信用信息界定标准,信用主体和企业信用档案的标识标准,信用信息的数据格式和代码标准,数据接口标准,以及信息安全、应用支撑技术、网络基础设施等相关标准。
(2)信用服务标准
信用行业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规范征信机构市场行为、提高信用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有效手段。信用服务标准包括:信用服务基础标准(相关的术语、定义),信用服务质量体系标准(服务提供过程的规范、信用报告格式、内容和其他信用服务或产品的质量要求、服务行为准则要求),信用服务业管理标准(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南、合同格式化的规范、质量控制和测量方法),信用服务业资质标准(开业资质要求、从业人员资质要求)、信用服务设施标准(服务设施的安全要求、服务设施的装备)和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相关标准(评级方法和结果公示,以及对各种服务信息的规范)等。
(3)企业信用管理标准
企业信用管理标准是建立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组织和流程的技术规范,包括企业信用管理部门的设置要求、信用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信用管理流程的规范等。
3.2信用标准化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信用标准化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信用信息的开放和社会征信平台的建立
对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和其他需要强制公开的信用信息的界定有助于推动我国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公开化。尤其重要的是,鉴于我国信用信息条块分割和部门垄断的现状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扭转,而信用数据库重复建设和技术标准不一的问题已非常突出.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信用主体和企业信用档案的标识标准、信用信息的数据格式和代码标准、数据接口标准等,对于促进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社会征信平台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2)促进信用服务水平的提高,为行业监管提供依据
如前所述,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我国信用服务行业目前基本上处于无序竞争状态,严重影响了信用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和长远发展。制定和实施信用服务标准,不仅有助于促进征信机构规范运作,还可以为政府监管提供重要依据。
(3)推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企业信用管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同时由于企业既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也是信用信息的使用方,企业信用行为的规范显然有助于推动信用信息有效需求的扩大,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奠定良好的基础。
(4)促进失信惩戒机制和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的形成
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需要信用信息开放、信用立法和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政府监管等共同作用。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信用标准化有助于推动信用立法和信用信息开放进程,促进我国良好的信用环境的形成。
4加强我国信用标准化的建议
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信用标准化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应该看到,信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也会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制约,需要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和信用交易发展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推进。相关建议如下:
(1)处理好信用标准化、信用立法和道德规范的关系
信用标准化工作有助于推动我国信用立法,但信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也离不开相关法规的支持。信用标准化可以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社会征信平台的建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但在信用信息的开放,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对失信行为的处罚等方面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另一方面,信用标准化也不能取代道德规范的作用。这就需要在大力推进信用标准化的同时,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和教育,包括信用标准的宣传和培训,促进企业和个人信用意识的提高,推动良好的道德规范的形成。
(2)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和信用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循序渐进
我国目前征信调查、资信评估、信用担保等信用行业已初具规模,但信用保险、国际保理等还刚刚起步。因此,信用标准的制定需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和信用行业的发展情况合理规划、循序渐进,首先侧重于社会征信平台和相对成熟的信用行业技术标准和基础标准的制定,为信用信息的开放和共享、信用服务与管理的逐步规范创造条件。随着信用行业各业种的成熟和实践经验的丰富,再逐步制定和实施相关标准。
(3)处理好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的关系,鼓励而不是限制信用行业的市场竞争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包括信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面临着与欧美发达国家完全不同的市场和法律环境,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促进征信平台的建立和数据交换等方面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但从长远看,政府并不适于直接参与信用行业的经营活动,政府应鼓励专业的征信机构作为我国信用行业的经营主体。以民营机构为主体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应是我国发展信用行业的基本选择。应促进信用服务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为社会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多样化的增值服务。因此,信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应该鼓励而不是限制信用行业的市场竞争。
裴永刚 金诚国际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陈 娟 北京市农业职业学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我国市场经济和信用交易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市场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何通过包括信用标准化在内的制度性安排,促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化和社会征信平台的建立,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课题。
1社会信用体系的理论基础
社会信用体系是随着商品交换和信用关系的发展和深化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实质是通过一定的制度性安排,打破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建立和健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满足不断扩大的信用交易的需要。
根据信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信用交易中授信主体和受信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即受信主体对自己的信用能力和相关风险比较了解,而授信主体则较难获得这方面的真实信息。非对称信息将导致信用交易前期的逆向选择和后期的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时,各经济主体间的交易活动实际上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在有限的博弈或一次性博弈中,发生欺骗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把单个市场主体间的博弈转换成个体和整个社会的博弈,博弈的次数会大大增加,市场主体就会趋向于守信,放弃失信行为。
社会信用体系正是适应市场经济和信用交易发展的内在需求,在信用信息公开化和相关服务专业化、社会化的基础上,把单个市场主体间的博弈转换成个体和整个社会的博弈,形成有效的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从实证的角度来看,欧美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发展历程可为信息经济学的相关原理提供佐证。欧美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1)信用体系的初步发展阶段
人类社会最早的信用关系产生于在原始的实物交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商品赊销。赊销意味着卖主给予买主一定的授信额度,同意买主在收到商品后的一定期间再行付款。其后,信用超出了商品交易的范围,货币本身也加入了信用交易的过程。出现了借贷活动。从17世纪到18世纪,随着欧洲商业银行更多地向贸易商提供贷款,银行信用在商业活动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贷款实际上是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未来还本付息的承诺以信任,标志着信用关系的进一步深化。
在这一阶段,信用交易的范围比较小,信用关系的维系主要依靠商品交换双方或参与信用交易的少数当事人之间的诚信和相互了解。
(2)以第三方征信为特征的发展阶段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因授信人授信失当或受信人逃避自己的偿付责任而产生的信用风险越来越突出。由于由授信主体分别进行信用调查成本太高,而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来为授信主体服务,则可大大降低成本,于是企业信用调查、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和信用评级等征信机构在欧美国家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1830年,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在英国伦敦成立。
专业的信用调查和评估机构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信用交易的发展和信用关系的深化,但这些专业的信用调查和评估机构仍处于成长阶段,业务规模和服务范围比较小,社会影响也有限。
(3)以社会征信为特征的发展阶段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欧美国家普遍进入了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国内外贸易量大幅度增加,信用交易的规模和范围也日益广泛,信用活动呈现显著的非中介化特征,各种信用工具不断涌现,信用关系深入到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以社会征信为特征的信用体系日趋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社会征信平台的建立。社会征信平台是以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基础的专业化、社会化的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查询系统。二战以后,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大规模的企业和消费者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和使用成为可能,越来越多的征信机构开始向用户提供在线服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二战前主要依靠手工操作、电话调查的业务模式。在美国,益百利公司、E—quifax和环联公司等三大信用局起到了消费者个人的社会征信平台作用。这三大信用局收集了美国1.8亿成年人的信用资料,每年出售6亿多份消费者信用报告。在企业征信领域,邓白氏公司的征信数据库积累了6000多万家企业的信用信息。
在法国、德国和比利时等一些欧洲国家,社会征信平台则主要是由中央银行建立和完善起来的。这些国家中央银行的信用信息局负责建立和维护全国性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征信数据主要是为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以及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和制定货币政策服务。
②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为信用信息的公开化
和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保障。适应信用体系发展的需要,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期间制定并完善了信用法律体系。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和《诚实租借法》等17部法规。美国信用法律法规直接规范的目标集中在规范征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英国、法国等欧洲发达国家的信用法律体系也比较完善。
③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普遍较高,促进了信用体系的发展。在欧美发达国家,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很差的企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普通的消费者,都有很强的信用意识。美国的企业中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在较大的企业中都有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
综上所述,欧美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在市场经济和信用交易长期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和社会征信平台的出现使授信主体能够及时、全面和客观地了解受信主体的信用状况,信用信息的公开化和相关立法及管理制度则将单个市场主体间的博弈转换成个体和整个社会的博弈,从而形成了市场经济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2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2.1 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信用交易的规模和范围也日益扩大。
自1988年我国第一家独立的征信机构成立以来,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企业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专业机构迅速发展。据不完伞统计,截至2004年底,我国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已经发展到3000家左右,我国信用行业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
特别重要的是,我国以社会征信为特征的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启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于2002年底实现全国联网,商业银行间已实现企业信贷信息共享。2003年11月央行征信管理局成立后,在推动信用立法及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方面已取得一定进展;国家发改委“五省市社会征信服务体系联合建设示范工程”已于2003年10月开始实施,五省市征信数据交换中心的建设也同时启动。与此同时,一些全国性征信机构也正致力于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信用交易呈现两大特征:一是信用交易规模较小;二是信用中介化特征显著。据专家估计,欧美发达国家信用交易总规模大约是GDP的四倍以上,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信用交易总规模大约是GDP的六倍以上,而目前我国的信用交易总规模不到GDP的三倍。另一方面,银行信贷仍然是我国企业信用交易的主要方式,信贷交易占我国信用交易总规模的80%以上,商业银行之外的信用交易发展滞后。
2.2问题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较短,信用行业整体发展水平较低,还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和信用交易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信用风险失控和交易成本增加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目前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征信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信用信息质量差
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依法开放和市场化运作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而我国目前信用数据开放程度低,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部门,使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信用信息的条块分割和部门垄断现象也比较严重,征信机构缺乏合法的渠道获取信用信息。同时,信用信息没有统一的数据格式、编码方式,现有的征信资料呈离散型分布,难以充分、有效地利用。
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信用信息,特别是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同一企业提供给不同政府部门和贷款银行的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比较普遍。这些因素使授信主体难以及时、客观地了解和把握受信主体的信用状况.造成信用交易难以为继,使目前不少企业的商品销售更倾向于现金交易,而不是赊销。
(2)信用行业的市场化程度低,社会影响小
在欧美发达国家,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化、社会化程度相当高。而我国虽然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征信调查、资信评级和信用担保等专业信用服务机构,但经营历史普遍较短,规模较小,行业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特别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法律约束,我国信用行业目前的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难以满足信用交易发展的需要。
(3)信用立法滞后,缺乏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全国性的信用法规体系,各地虽然出台了一些相关管理办法,但很不健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由于缺乏对信用信息开放、涉及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权的信用信息界定、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法律约束,加之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相当严重,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尚未形成。
(4)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淡薄
当前的中国经济脱胎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信用基础十分薄弱。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资源由政府直接通过行政命令在所属各单位之间进行配置,信用只是资源配置的一种辅助性手段,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几乎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的发展对信用提出了愈来愈高的要求,但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及其他种种原因,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企业和个人信用意识淡薄,信用缺失现象大量存在,给整个经济稳定健康运行带来了很大危害。
以上制约因素的存在决定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改变信用信息的部门垄断和离散型分布的局面,促进社会征信平台的建设,打破市场主体之间信用信息不对称,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核心问题。
应该看到,尽管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还面临着诸多制约因素,但我国信用交易和信用非中介化的持续发展对信用体系的内在需求已日益扩大,特别是我国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加之加入WTO以及经济的全球化为我国征信数据的开放、信用立法和相关制度建设带来的强大的外部推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
3信用标准化及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 的地位与作用
3.1信用标准化与信用领域的标准
根据标准化的相关定义,信用标准化可理解为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和查询的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等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规范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和市场秩序的过程。
从我国信用交易发展的现实需求和信用体系的发展状况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来加以统一规范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社会征信平台建设的技术标准
其中包括涉及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信用信息界定标准,信用主体和企业信用档案的标识标准,信用信息的数据格式和代码标准,数据接口标准,以及信息安全、应用支撑技术、网络基础设施等相关标准。
(2)信用服务标准
信用行业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规范征信机构市场行为、提高信用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有效手段。信用服务标准包括:信用服务基础标准(相关的术语、定义),信用服务质量体系标准(服务提供过程的规范、信用报告格式、内容和其他信用服务或产品的质量要求、服务行为准则要求),信用服务业管理标准(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南、合同格式化的规范、质量控制和测量方法),信用服务业资质标准(开业资质要求、从业人员资质要求)、信用服务设施标准(服务设施的安全要求、服务设施的装备)和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相关标准(评级方法和结果公示,以及对各种服务信息的规范)等。
(3)企业信用管理标准
企业信用管理标准是建立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组织和流程的技术规范,包括企业信用管理部门的设置要求、信用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信用管理流程的规范等。
3.2信用标准化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信用标准化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信用信息的开放和社会征信平台的建立
对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和其他需要强制公开的信用信息的界定有助于推动我国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公开化。尤其重要的是,鉴于我国信用信息条块分割和部门垄断的现状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扭转,而信用数据库重复建设和技术标准不一的问题已非常突出.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信用主体和企业信用档案的标识标准、信用信息的数据格式和代码标准、数据接口标准等,对于促进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社会征信平台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2)促进信用服务水平的提高,为行业监管提供依据
如前所述,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我国信用服务行业目前基本上处于无序竞争状态,严重影响了信用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和长远发展。制定和实施信用服务标准,不仅有助于促进征信机构规范运作,还可以为政府监管提供重要依据。
(3)推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企业信用管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同时由于企业既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也是信用信息的使用方,企业信用行为的规范显然有助于推动信用信息有效需求的扩大,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奠定良好的基础。
(4)促进失信惩戒机制和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的形成
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需要信用信息开放、信用立法和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政府监管等共同作用。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信用标准化有助于推动信用立法和信用信息开放进程,促进我国良好的信用环境的形成。
4加强我国信用标准化的建议
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信用标准化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应该看到,信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也会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制约,需要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和信用交易发展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推进。相关建议如下:
(1)处理好信用标准化、信用立法和道德规范的关系
信用标准化工作有助于推动我国信用立法,但信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也离不开相关法规的支持。信用标准化可以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社会征信平台的建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但在信用信息的开放,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对失信行为的处罚等方面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另一方面,信用标准化也不能取代道德规范的作用。这就需要在大力推进信用标准化的同时,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和教育,包括信用标准的宣传和培训,促进企业和个人信用意识的提高,推动良好的道德规范的形成。
(2)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和信用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循序渐进
我国目前征信调查、资信评估、信用担保等信用行业已初具规模,但信用保险、国际保理等还刚刚起步。因此,信用标准的制定需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和信用行业的发展情况合理规划、循序渐进,首先侧重于社会征信平台和相对成熟的信用行业技术标准和基础标准的制定,为信用信息的开放和共享、信用服务与管理的逐步规范创造条件。随着信用行业各业种的成熟和实践经验的丰富,再逐步制定和实施相关标准。
(3)处理好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的关系,鼓励而不是限制信用行业的市场竞争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包括信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面临着与欧美发达国家完全不同的市场和法律环境,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促进征信平台的建立和数据交换等方面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但从长远看,政府并不适于直接参与信用行业的经营活动,政府应鼓励专业的征信机构作为我国信用行业的经营主体。以民营机构为主体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应是我国发展信用行业的基本选择。应促进信用服务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为社会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多样化的增值服务。因此,信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应该鼓励而不是限制信用行业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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