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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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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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9-10-01 · 说的都是干货,快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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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规定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规定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规定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扩展资料: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2、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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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1041172596
2014-07-23 · 超过1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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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鉴定的委托是实施鉴定的第一步,没有公安和司法部门的正式委托,鉴定单位无权擅自进行鉴定。目前中国各鉴定单位,根据自己的鉴定情况不同和所采取的鉴定方法不同,对于委托的要求也不一样。有的鉴定单位要求委托时,填写详细的《鉴定委托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提供下列材料:①被鉴定人及其家庭的情况;②案件的有关材料;③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④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⑤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有的单位愿意自行搜集有关资料,除履行简单的委托手续外,只要求鉴定检查时,请与被鉴定人生活在一起的亲属,和平时了解第一手情况的人同来,以便介绍病史和案情经过。
  要预约鉴定检查日期,并要求委托部门提前送卷,以便鉴定医生预先了解案情。委托单位应该积极配合,向鉴定单位提供有关病情的全部档案卷宗。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有直接鉴定、缺席鉴定及文证审定等不同种类;又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院外鉴定、门诊鉴定及住院鉴定等方式。直接鉴定是医生与被鉴定人直接会面,对其精神状态进行面对面的直接检查。直接鉴定时,可以在医院门诊或其他的适当地方检查被鉴定人,也可以把被鉴定人收进精神病院进行观察。缺席鉴定是一种间接鉴定,适用于被鉴定人已经死亡或因其他原因而不能或不宜直接检查时,主要依据委托单位所提供的卷宗档案资料,作出鉴定结论。如果已有资料不足,还可以进一步收集补充。文证审定也是间接鉴定的一种,要求根据委托单位所提供的特定文证资料,如日记、信件或遗书等,作出鉴定结论。院外或门诊鉴定,在病情或案情复杂而不能及时作出结论时,可反复多次进行以便观察;住院鉴定的期限不定,但也不宜拖延过久。有的国家,例如德国规定住院鉴定期限为6周,不过一般认为以一个月为宜。院外、门诊鉴定与住院鉴定相比,各有其不同的条件和长短。前者比较灵活,且不受时间限制,但需要地区人口集中,交通方便,适合于大城市;后者观察病情比较集中,且不受地区人口和交通条件的限制,但时间固定,不能根据个别病情需要长时间灵活观察,适合于面积广阔的分散地区。
  一般鉴定案例,均须由主治医师及住院医师两级医务人员共同检查处理,住院医师经办,主治医师负责。要求:①病史资料尽量完整;必要的检查项目齐全;要搞清案情的主客观两个方面;各种记录详细。②疾病诊断要明确,有根据;案情分析讲求科学性,理论联系实际,深透服人;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应确切,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关系的评定应力求符合医学及法学原则。
  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公开讨论。鉴定单位应定期召开鉴定讨论会,由有关医务人员参加,并形成制度。鉴定讨论会要准备充足,时间充裕,讨论充分,以理服人。鉴定人的不同意见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鉴定书中允许鉴定人保留不同意见,并给以足够篇幅写明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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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零慧0925
2017-02-06 · TA获得超过261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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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疯卖傻”逃不过他们的“火眼金睛” 正是意识到《刑法》第十八条,可以成为加以利用的“庇护伞”,一些案件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或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故意把自己伪装成精神病患者。 据了解,这种情形在精神病司法鉴定中时常出现,但吴化民表示,正常人要伪装成精神病人并不容易,绝大多数时候都逃不过鉴定专家们的“火眼金睛”。 在吴化民的鉴定生涯中曾遇到过这样一名被鉴定人,警方将其抓获时还一切正常,但随后在录口供阶段一言不发,还不时做出一些怪异举动,公安人员应家属的要求将其送到该所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吴化民和同事们在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后,结合警方提供的该被鉴定人的既往表现和病史,又通过提问和对其睡眠、饮食、接人待物等行为进行观察后,很快揭开了他“装疯卖傻”的真相。 “有些人一问三不知,甚至连自己姓什么这样的问题也说不知道;有些人是主动向鉴定人员描述自己有哪些精神病症状;还有的人属于‘人来疯’,只要周围有人时就进行夸张、做作的表演,这些都可能是假扮精神病人的表现。” 吴化民表示,不要认为精神病无法用仪器检查出来就可以轻易假扮,一般人装疯不会超过一个月,即便再狡猾的被鉴定人,也肯定会在三个月内露出马脚。 在吴化民看来,司法鉴定所的存在,就是既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也抵制装疯卖傻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并且维护法律的尊严。“精神病杀人不犯法”说法不准确 说起精神病司法鉴定,有些民众的理解是“只要认定是精神病人,杀人就不犯法”,对于这种理解,吴化民认为并不正确。 他解释说,如果被鉴定人确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而且所存在的症状与作案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导致对其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丧失,这种情况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 虽然被鉴定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但作案时处于间歇期或病情缓解期,则应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使被鉴定人在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但如果其所存在的症状与作案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只能结合其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受损的具体情况,作出有责任能力或部分责任能力的评定。 对于患有某些较轻精神疾病(如神经症等)的被鉴定人,由于疾病因素不会导致辨认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因此一般评定为有责任能力或部分责任能力。 对此问题,《刑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精神病患者在某些情况下从事民事活动,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情形有: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的;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病症状已经消失的;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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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爷法律
2018-08-04 · TA获得超过473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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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通意见第7条 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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