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招投标审计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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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项目招投标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程是否具备招投标条件。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二、审计招投标的范围是否全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但招投标法中未明确规定具体的工程规模,目前各个地方自行采用的标准都不一致,很多建设单位投机取巧,将整个项目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而对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则基本不进行招标或自行组织小范围招标,直接或间接的确定自己“心仪”的乙方。基建上的许多腐败问题产生于此环节,为此,一定要注意工程招标范围的审核。
三、审计招标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目前我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标有两种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取消了议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此外的工程均要公开招标。审计人员要注意公开招标的工程公告范围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是否违规进行了邀请招标、符合邀请招标范围的工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审计。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实力,操作过程是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是否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含有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有无故意抬高造价、向施工单位泄露标底、串通围标等行为。针对这些问题,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阅比对标底和各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来发现其中的端倪,有时候我们会碰到施工单位的投标书和标底极其相似,有的甚至清单分项工程的组价都一样,只是个别项目稍作改动,内行一看便知。另外招投标法规定建设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要注意对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审核建设单位的组织招标的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五、评标过程的审计。首先看评委的来源、人数、组成是否符合要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的系统内招标评委易发生问题。其次看评标是否规范,是否遵循了评标规则。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审查评标记录观看评标现场录像来发现问题,并通过一些硬性参数来判定,而柔性指标很难作为判定标准。此过程需要取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配合,方能顺利开展。
六、审计工程合同是否按招标结果签订。我国招投标法明文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审计人员要注意审核合同签订日期、签订对象以及合同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一致,有无实质性变更,特别是结算条款的变更。通常合同备案机关所持有的那份合同并不一定是甲乙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甲乙双方通常会通过补充协议的方法来逃避合同管理机关的监管,而合同管理机关不会参与工程最后的决算,因此合同的最后履行结果管理机关管理不到,正是这种体制上的不衔接使人有机可乘。必要时审计人员可以到合同备案机关查询。
七、审计工程招投标结果的最终履行情况。经济利益是各方谋求的最终利益、根本利益,竣工决算是关键的一步。招投标工作的目的是合理控制资金,最终意义是付诸实施,合理的节约控制建设资金。招投标过程进行的再规范再科学,但如果最终未能在竣工决算中得到实施,对经济方面的控制将变的毫无意义。很多建设工程在竣工决算是重复签证计算招标包死范围内的工程,多计算招标文件中排除建设单位经济责任的工程,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价款审计时要认真研究招投标文件,特别是其中关系工程造价、经济责任的条款。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审计,很多问题都会浮现出来,虽然只是事后审计,但也能根据书面、视听材料,再现招投标现场,具有一定的追溯力和现实作用,起到事后把关的作用,树立审计人员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审计监督形象。
一、审计工程是否具备招投标条件。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二、审计招投标的范围是否全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但招投标法中未明确规定具体的工程规模,目前各个地方自行采用的标准都不一致,很多建设单位投机取巧,将整个项目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而对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则基本不进行招标或自行组织小范围招标,直接或间接的确定自己“心仪”的乙方。基建上的许多腐败问题产生于此环节,为此,一定要注意工程招标范围的审核。
三、审计招标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目前我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标有两种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取消了议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此外的工程均要公开招标。审计人员要注意公开招标的工程公告范围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是否违规进行了邀请招标、符合邀请招标范围的工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审计。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实力,操作过程是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是否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含有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有无故意抬高造价、向施工单位泄露标底、串通围标等行为。针对这些问题,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阅比对标底和各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来发现其中的端倪,有时候我们会碰到施工单位的投标书和标底极其相似,有的甚至清单分项工程的组价都一样,只是个别项目稍作改动,内行一看便知。另外招投标法规定建设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要注意对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审核建设单位的组织招标的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五、评标过程的审计。首先看评委的来源、人数、组成是否符合要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的系统内招标评委易发生问题。其次看评标是否规范,是否遵循了评标规则。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审查评标记录观看评标现场录像来发现问题,并通过一些硬性参数来判定,而柔性指标很难作为判定标准。此过程需要取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配合,方能顺利开展。
六、审计工程合同是否按招标结果签订。我国招投标法明文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审计人员要注意审核合同签订日期、签订对象以及合同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一致,有无实质性变更,特别是结算条款的变更。通常合同备案机关所持有的那份合同并不一定是甲乙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甲乙双方通常会通过补充协议的方法来逃避合同管理机关的监管,而合同管理机关不会参与工程最后的决算,因此合同的最后履行结果管理机关管理不到,正是这种体制上的不衔接使人有机可乘。必要时审计人员可以到合同备案机关查询。
七、审计工程招投标结果的最终履行情况。经济利益是各方谋求的最终利益、根本利益,竣工决算是关键的一步。招投标工作的目的是合理控制资金,最终意义是付诸实施,合理的节约控制建设资金。招投标过程进行的再规范再科学,但如果最终未能在竣工决算中得到实施,对经济方面的控制将变的毫无意义。很多建设工程在竣工决算是重复签证计算招标包死范围内的工程,多计算招标文件中排除建设单位经济责任的工程,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价款审计时要认真研究招投标文件,特别是其中关系工程造价、经济责任的条款。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审计,很多问题都会浮现出来,虽然只是事后审计,但也能根据书面、视听材料,再现招投标现场,具有一定的追溯力和现实作用,起到事后把关的作用,树立审计人员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审计监督形象。
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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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资金筹措的审计、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建设项目会计报表审计、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包括建设项目资金筹措的审计。建设项目资金筹措的审计包括基建拨款的审计、基建投资借款的审计、其他借款的审计、企业债券资金的审计、项目资本的审计、项目资本公积的审计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基建拨款的审计
(一)预算内基建拨款的审计
1、审查建设单位是否符合预算拨款的范围。
2、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已经纳入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3、审查建设单位取得预算拨款的依据是否完备合法。
4、进口设备和器材转帐拨款的审计。
(二)自筹基建资金拨款的审计
1、审查自筹基建资金拨款计划。
2、审查建设单位的自筹基建资金来源。
3、审查建设单位自筹基建资金的落实情况。
(三)其他拨款的审计
二、基建投资借款的审计
(一)审查借款对象、范围和条件。
(二)审查借款的依据是否真实、齐全。
(三)审查借款合同的签订。
(四)审查基建投资借款的使用情况。
(五)审查基建投资借款的偿还情况。
三、其他借款的审计
(一)国内储备借款的审计。
(二)周转借款的审计。
四、企业债券资金的审计
(一)建设项目所使用的企业债券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落实。
(二)债券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
(三)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问题。
(四)企业债券资金的发行和取得是否合法合规。
五、项目资本的审计
六、项目资本公积的审计
第二方面,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包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包括等设备和材料核算的审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核算的审计、交付使用资产和资金冲转核算的审计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设备和材料核算的审计
(一)设备投资的审计
(二)材料采购和使用情况的审计
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核算的审计
三、交付使用资产和资金冲转核算的审计
(一)交付使用资产核算的审计
(二)资金转销的审计基本建设资金转销
第三方面,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包括建设项目会计报表审计。建设项目会计报表审计包括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建设项目资金平衡表的审计
二、建设项目基建投资表的审计
三、建设项目待摊投资明细表的审计
四、基建借款情况表的审计
五、投资包干情况表的审计
第四方面,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包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包括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决算报表的审计
二、文字说明书内容的审查
三、竣工结余资金的审计
1、审查竣工结余资金的真实性。
2、竣工结余资金的处理合法性、合规性的审计。
第一方面,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包括建设项目资金筹措的审计。建设项目资金筹措的审计包括基建拨款的审计、基建投资借款的审计、其他借款的审计、企业债券资金的审计、项目资本的审计、项目资本公积的审计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基建拨款的审计
(一)预算内基建拨款的审计
1、审查建设单位是否符合预算拨款的范围。
2、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已经纳入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3、审查建设单位取得预算拨款的依据是否完备合法。
4、进口设备和器材转帐拨款的审计。
(二)自筹基建资金拨款的审计
1、审查自筹基建资金拨款计划。
2、审查建设单位的自筹基建资金来源。
3、审查建设单位自筹基建资金的落实情况。
(三)其他拨款的审计
二、基建投资借款的审计
(一)审查借款对象、范围和条件。
(二)审查借款的依据是否真实、齐全。
(三)审查借款合同的签订。
(四)审查基建投资借款的使用情况。
(五)审查基建投资借款的偿还情况。
三、其他借款的审计
(一)国内储备借款的审计。
(二)周转借款的审计。
四、企业债券资金的审计
(一)建设项目所使用的企业债券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落实。
(二)债券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
(三)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问题。
(四)企业债券资金的发行和取得是否合法合规。
五、项目资本的审计
六、项目资本公积的审计
第二方面,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包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包括等设备和材料核算的审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核算的审计、交付使用资产和资金冲转核算的审计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设备和材料核算的审计
(一)设备投资的审计
(二)材料采购和使用情况的审计
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核算的审计
三、交付使用资产和资金冲转核算的审计
(一)交付使用资产核算的审计
(二)资金转销的审计基本建设资金转销
第三方面,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包括建设项目会计报表审计。建设项目会计报表审计包括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建设项目资金平衡表的审计
二、建设项目基建投资表的审计
三、建设项目待摊投资明细表的审计
四、基建借款情况表的审计
五、投资包干情况表的审计
第四方面,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包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包括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决算报表的审计
二、文字说明书内容的审查
三、竣工结余资金的审计
1、审查竣工结余资金的真实性。
2、竣工结余资金的处理合法性、合规性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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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审计需要可以这个,1.打开支付宝,首页搜索:“企初”,或者微信小程序搜索“企初”,2.进入这个政务小程序后,找到审计报告的服务,3.点击进入,填写地址和企业信息,就可以加速在线办理了。里面有很多的事务所入驻,线上办理更加方便。准备的资料以审计公司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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