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做鉴定为轻伤二级如果第二次做鉴定为轻微伤,问法医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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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的鉴定通常比较复杂,涉及到多方因素,经过时间的变化一般会逐渐变轻,也可能由于新的因素造成新的损伤,对新的损伤是否需要由侵害人负责,事实上是一个因果关系认定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法医的鉴定可能完全没有问题,伤口会慢慢痊愈,因此如果法医能证明是自然痊愈的,就没有责任。
法律分析
“第一次做鉴定为轻伤”“第二次做鉴定为轻微伤”中间很有可能隔了一段时间,发生变化可能是非常正常的时,做鉴定时都会拍照,有相关的记录,如果要追究法医责任必须举出相应的证据,另外,法医出具的鉴定其实只有“意见”性质,对于伤害本来就难以界定是轻伤还是轻微伤的,不应该要求其承担过多责任,这是不合理的。
另外,人身伤害的鉴定并不能直接决定法院如何判断侵权责任,因为事实上人身伤害鉴定仅是案件事实,通过案件事实,法院需要结合规范目的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提问中,两次鉴定都可能完全没有问题,此时应按第一次鉴定为准,损害额应当以发生损害时的严重程度确定,这是基于侵权法规范保护人身,使损害“恢复原状”的规范目的所决定的。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第一次做鉴定为轻伤”“第二次做鉴定为轻微伤”中间很有可能隔了一段时间,发生变化可能是非常正常的时,做鉴定时都会拍照,有相关的记录,如果要追究法医责任必须举出相应的证据,另外,法医出具的鉴定其实只有“意见”性质,对于伤害本来就难以界定是轻伤还是轻微伤的,不应该要求其承担过多责任,这是不合理的。
另外,人身伤害的鉴定并不能直接决定法院如何判断侵权责任,因为事实上人身伤害鉴定仅是案件事实,通过案件事实,法院需要结合规范目的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提问中,两次鉴定都可能完全没有问题,此时应按第一次鉴定为准,损害额应当以发生损害时的严重程度确定,这是基于侵权法规范保护人身,使损害“恢复原状”的规范目的所决定的。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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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鉴定是轻伤2级,第二次鉴定是轻微伤,可以要求更高级别的鉴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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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我培了二万元人民币能不能按轻微伤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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