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什么制度
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扩展资料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参考资料来源: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扩展资料:
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扩展资料:
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拓展资料
一.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方法
双方签订有效的《购销合同》(原件);
第一类凭《购销合同》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局禁毒大队签发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原件);
第二、三类凭《购销合同》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局禁毒大队签发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原件);
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均为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