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是怎么划分的?
“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在三百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在三百万元以上。
拓展资料:
案例:
河池一乡镇人员贪污征地补偿款213万元,数额巨大获刑
2017年7月17日,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洛阳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原工作人员梁某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达213万元一案,在环江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
2012年3月,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中缅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指挥部”),成立洛阳镇征地拆迁工作组,梁某及其他工作人员任组员。
2012年9月18日至2014年3月12日期间,建设指挥部共分11次下拨征地拆迁补偿费进入洛阳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账户。
据悉,梁某在经手兑现征地补偿费时,未兑现补偿款给被征地的农户、村屯集体,自行制作了虚假的中国农业银行“主办行中间业务交易成功明细表”,利用环江县农业银行洛阳分理处的业务员不遵守制度之机,加盖了业务办讫印章后入账,从而侵吞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494558.54元,挪用征地补偿款共计55096.72元。
同时,梁某任职洛阳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期间,该所将办公楼的部分房屋及办公楼旁的部分空闲地出租。梁会在收取得租金49800.00元后,将单位租金占为已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中缅天然气管道工程、华金公路、洛阳污水厂项目的兑现征地拆迁补偿款工作中,采取制作虚假的材料入账,将征地拆迁补偿款1996709.16元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据了解,被告人梁某将部分征地拆迁补偿款提现后不予兑现给被征地农户和集体,而将该款项109147.07元挪为己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同时,在收取群众建房税费、开垦费及洛阳镇国土所出租空闲地、房屋所得租金时,被告人梁某未将收取所得款项133855元存入对公账户,而是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梁某贪污数额合计达2130564.16元,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于案发后退还赃款1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犯罪所得的其余赃款,将依法继续追缴。
经一审宣判判决:
一、被告人梁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二、被告人梁某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梁某犯罪所得人民币2089711.2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参照原司法解释的数额标准
55、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以6万元为“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56、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为1.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0万元以上。
57、刑法第170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总面值相当于人民币5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或者币量在50张以上不满1500张的,依照该条第1档量刑;伪造货币总面值相当于人民币15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500张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按该条第2档处刑。
58、刑法第173条变造货币罪,总面值500元以上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为“数额较大”;总面值15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500张以上为“数额巨大”。
59、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个人以20万元、单位以5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个人以100万元、单位以2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60、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2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61、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个人以5000元、单位以10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以5万元、单位以3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个人以10万元、单位以1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62、刑法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个人以10万元、单位以5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个人以50万元、单位以2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63、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以5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2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64、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个人以1万元、单位以5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以5万元、单位以2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个人以20万元、单位以1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65、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虚开税款1万元或者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为定罪的起点标准。
以10万元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的起点;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或者曾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以50万元为虚开税款“数额巨大”的起点;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以100万元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66、刑法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为定罪的起点标准。
以1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为“数量较大”的起点;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以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为“数量巨大”的起点;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或者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或者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以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为“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或者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67、刑法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为定罪的起点标准;以1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为“数量巨大”的起点。
68、刑法第208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购买发票25份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为定罪的起点标准。
69、刑法第209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50份为定罪的起点标准;以200份为“数量巨大”的起点;以1000份为“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
70、刑法第210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属于盗窃“数额较大”;盗窃250份以上,属于盗窃“数额巨大”;盗窃1000份以上,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属于诈骗“数额较大”;诈骗500份以上,属于诈骗“数额巨大”。
71、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个人以骗取4000元、单位以骗取10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以骗取5万元、单位以骗取3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个人以骗取20万元、单位以骗取1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72、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以4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2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73、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以1.5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74、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以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75、刑法第345条第1款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林区为2立方米或幼树100株,非林区为1立方米或幼树5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林区为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非林区为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林区为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非林区为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
76、刑法第345条第2款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林区为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非林区为5立方米或幼树25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林区为100立方米或幼树5000株,非林区为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
(二)其他参考数额标准
77、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5万元为“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78、刑法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以虚报100万元或虚报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倍以上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79、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3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80、刑法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个人行贿以1.5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单位行贿以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81、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以非法获利8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非法获利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82、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致使国家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损失3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
83、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致使国家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
84、刑法第169条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中的“严重亏损”,是指亏损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占注册资金数额30%以上或者亏损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情形。
85、刑法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致使国家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损失3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
86、刑法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数额较大”为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数额巨大”为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假币数额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1万张以上。
87、刑法第171条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总面值500元以上或者币量50张以上的,依照该条第l档量刑;总面值5000元以上或者币量500张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88、刑法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总面值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200张以上为“数额较大”;总面值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以上为“数额巨大”;总面值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1万张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89、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万元以上、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直接造成存款户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一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50万元以上的,可以视为“数额巨大”。
90、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个人以4万元、单位以10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91、刑法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以5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2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92、刑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3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93、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因假冒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部门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假冒注册商标,或者假冒他人注册的药用商标,或者假冒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可视为“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94、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95、刑法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注册商标标识在2万件(套)以上的,可视为“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注册商标标识在10万件(套)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96、刑法第227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以非法经营额1000元或非法获利5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非法经营额1万元或非法获利5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97、刑法第227条第2款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经营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属于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98、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抢劫数额1万元以上的属于“抢劫数额巨大”。
99、刑法第270条侵占罪,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8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100、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以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101、刑法笫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以2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2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102、刑法第387条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103、刑法第389—390条行贿罪,以行贿5000元为定罪的起点。
104、刑法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个人以5万元、单位以10万元为定罪的起点。
105、刑法第392条介绍贿赂罪,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万元以上或者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106、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107、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以10万元为“差额巨大”和“数额较大”的起点。
108、刑法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10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5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109、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6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
110、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以不征或者少征税款5万元为“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起点。
111、刑法第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
112、刑法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
“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在三百万元以上。
拓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