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的解决有哪些方式?
程先生诉称,2015年2月16日,他与被告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在密云开发建设的一处楼盘住宅。按照合同约定,地产公司应于2015年12月31日交房,但实际交房日期却为2016年11月4日,逾期交房长达308天。
程先生认为,按约定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原告有权退房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也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被告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可被告至今未向其支付违约金,故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34万元。
庭上,被告对程先生所主张的合同签订情况、合同有关房屋交付的时间、房屋的实际交付时间、逾期交房总天数以及程先生交纳全部房款等事实均表示认可。但提出之所以逾期交房,是因为施工民扰,工程受阻所导致。
被告表示,双方签订合同中已有约定,如果遇到例如施工民扰等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被告称施工民扰的天数为140天,因此交房日期应当延期140天,因此实际违约天数应为168天。
密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逾期交付房屋,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程先生支付违约金。但在违约金支付数额上双方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协议关于施工民扰可以据实延期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双方意定的条款体现了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与法律规定一样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因此,对于被告主张的在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时扣除相应施工民扰天数的抗辩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是,施工民扰的天数由法院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及相应情况酌情认定为50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程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12.85万元。
房产纠纷的解决
解决购房过程中发生的房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和诉讼等办法加以解决。
(1)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调解,是指购房纠纷的买卖双方,在不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使购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3)仲裁解决。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做出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如要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购房者和开发商必须订有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递交仲裁解决。如果双方中有一方不愿将纠纷递交仲裁,那么就不能采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
(4)行政解决。购房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经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等部门调解无效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纠纷,或者是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门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就方式而言,行政解决一般经过一级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两个阶段。其中,一级行政决定是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必经程序。包括购房纠纷在内的房地产案件的行政复议依《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
(5)诉讼解决。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是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购房纠纷诉讼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发生购房纠纷的平等民事主体,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购房纠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设有专门的房地产审判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行政诉讼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另一方是对前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购房纠纷的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均分为一审诉讼与二审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再对二审(终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在两年内申请复审。但对于已生效的判决书,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我们处理房屋和土地权利的时候,为了减少房产纠纷案,事前必须要按照政策和法律制定利益双方一致的合同,并且要写清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不可违反里面制定的内容,若要修改必须要双方都同意。
以上就是房地产纠纷的相关内容。现实生活中如果有法律相关的问题,可以上家律网在线免费咨询房产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