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的弊端及对策是什么?
4个回答
展开全部
一、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中存在的隐忧及其危害
1.我国开拓国际市场的方式过于单一
从理论上说,开拓国际市场至少有对外出口和对外直接投资两种方式,后者由于是在东道国国内就地生产就地销售,因此比较容易绕开东道国的各种贸易壁垒。而我国目前开拓国际市场的手段仍以对外出口为主。我国这种千军万马争过出口独木桥的开拓国际市场方式,一方面会导致我国同类企业间的恶性竞争,为求得在外贸出口中的数量扩张,致使当前我国外贸出口增量不增价的矛盾十分突出,并极易遭到进口国的倾销指控。另一方面,我国这种单一的、树大招风式的外贸策略已使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到越来越多的贸易壁垒,如美国时间2003年11月17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做出了对从中国进口的针织布、胸衣、袍服三种纺织品提出磋商请求的决定,从而对上述中国出口产品实行极为严厉的配额限制.
2.技术性贸易壁垒严重阻碍我国商品的出口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或区域组织以维护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
(1)我国有60%以上的出口企业不同程度地遭遇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每年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货物金额已超过25%,约为450亿~500亿美元。
(2)已经从生产流通领域扩展到生产加工领域,不仅包括货物商品,还延伸到金融、信息等服务领域,已经成为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第一大非关税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商品出口,提高了我国的贸易成本,引发了贸易争端,造成地区产业发展不平衡。
3.贸易摩擦增多,使得外贸风险加大
近年来,中国的对外贸易实现了快速增长,在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过程中,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日渐增多的贸易摩擦也阻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1)对中国商品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国家和地区也越来越多,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加入对我国反倾销调查的行列。2007年前11个月,中国遭遇反倾销、反补贴以及特保和保障措施等“两反两保”贸易摩擦62起。(2)贸易摩擦的产品和行业结构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只要他们认为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品,都可以列入倾销产品的范围,从过去的原材料、简单加工扩展到现在的高科技产品,几乎涵盖我国出口的大部分产品。(3)涉及的金额和反倾销税率越来越大,委内瑞拉1999年决定对中国的皮鞋、人造革皮鞋和布鞋等鞋类,采取临时措施,征收300%的反倾销税;2004年2月,墨西哥经济部决定恢复对从中国进口的鞋和鞋靴零件征收165%-1105%的反倾销税。
贸易摩擦给我国出口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导致我国产品在出口市场受到挤压,对我国产品的出口造成不利的影响。
4.我国外贸实践中存在着轻视“原产地”规则以及“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完善的问题
目前,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标准过低是一个致命的缺陷,制订如此低的标准,是因为既要考虑到我国与24个国家的普惠制协议中给惠国的要求,又要考虑到进一步吸收外商投资。如果将原产地规则限制过严,会影响外商来华进行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图加工和补偿贸易。因此我国判定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根据该产品:在中国生产或获取;在中国发生实质性转变,即在中国经过主要及最后的制造、加工工序,使其外形、性质、形态或者用途发生实质性改变;在中国增值达25%以上。
(1)原产地规则不严谨体现在许多方面:1)我国的原产地标准是以HS税目改变作为实质性改变的标准,但在“规则”中,没有“以税目号改变”的文字表述,由此使签证人员在理解和实际操作中缺乏统一标准;2)“清单”规定的主要加工工序较为简单,要求的增值百分比标准较为宽松,涉及的税目也很不全面;3)“清单”中有些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缺少合理性,甚至严于普惠制原产地标准;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2)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标准过低造成了许多不利:1)不利于拓展加工贸易的加工深度,从而降低了出口产品的国产化率; 2)由于出口产品使用的进口成份过多,不仅增加了不必要的巨额外汇支出,而且不利于我国对原材料资源的充分开发和利用;3)不利于发展关键性的高新技术;4)由于标准过低,外商往往通过投资设立企业,在我国从事“三来一补”业务,申领我国十分有限的“被动配额”,挤占了我国本来就十分有限的配额,致使加工贸易对一般贸易形成了较大的冲击。
5.我国加工贸易中国内价值链过短及因此使得商品附加值低
(1)我国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的本地化比例不高,从而导致其发展后劲不足。2003年1-4月,我国加工贸易出口665.6亿美元,占同期出口总额的31.5%;加工贸易进口456.1亿美元,占同期进口总额的32.7%。这表明我国加工贸易尚处于典型的简单加工或组装型发展阶段,加工贸易国内产业链短,生产能力集中于下游产业,零部件和原材料过度依赖进口,随着我国劳动力成本上升,将会逐渐失去发展后劲。根据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的调查,广东省电子工业从改革开放初期在全国同行业中列第8到1991年跃居全国第5位,十几年的高速发展主要依靠港澳加工装配业的转移,但广东目前的优势只体现在最终产品的总量,并不具备生产技术上的优势,产品设计、材料、零部件生产以及销售均严重依赖香港和海外,我国其他沿海地区利用加工贸易发展起来的产业,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类似问题。
(2)我国加工贸易的增值率极低,致使大量利润外流。在整个加工贸易的研发、设计、制造、仓储、运输、销售、服务等环节构成的价值链中,我国企业承担的往往是对零件或原辅材料的初级加工、装配和组装等劳动密集型环节,占有的价值链环节较少,从而导致产品附加值的提高状况极不理想。据统计,在来料加工中,目前我方企业平均仅能获得占出口总额8%左右的工缴费收入,其余大量的产品增值部分被外方获得;而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中,由于外方控制着原材料采购和制成品销售等关键环节,便于利用转移价格等手段,使我方企业利润严重流失。
6. 中国的对外贸易政府管制严厉,进出口自由程度地
(1).国内企业要出口产品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大多数生产企业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出口产品。
虽然我国对传统的贸易体制不断进行改革,如赋予若干生产企业进出口自营权,但是,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仅仅只是少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少数科研机构),而且其进出口自营权仍然受到很久的约束,经营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拥有进出口自营权的生产企业实际上并不能真正完全自主地经营进出口业务。此外,虽然我国也允许私营企业获得进出口自营权,但进入门槛很高,数量极其有限。总之,我国的外贸经营权仍然是由国家控制的,(注:政府对外贸经营权的管制实际上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只有少数生产企业有权可以直接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大多数企业并不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出口产品。这些没有进出口自营权的企业要出口产品,就只能通过国有外贸公司代理。这意味着,对于大多数没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来说,它们并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自由地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因而同国际市场之间实际上仍然存在着“隔层”。
由于外贸经营权由政府行政审批,哪些生产企业能进入国际市场完全由政府指定,因此,在缺乏市场竞争和筛选、淘汰机制的情况下,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并不一定就是最有效率的企业,这样就必然会造成对外贸易的低效率。同时,由于国内大多数生产企业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自由地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因此,国内许多生产企业就不可能完全自由灵活地根据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及时生产出完全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产品,从而最大限度地扩大我国的出口,这就人为地压抑了我国的出口供给弹性。
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的私营企业在没有得到政府的批准下并不能自由地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因此,这就不利于使我国持续涌现出更多的完全自负盈亏,因而真正具有内在动力和压力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出口的市场主体,从而极大地阻碍了中国人均出口额的不断增长。可见,对私营企业的出口限制实际上是对中国出口扩张能力的人为限制。
此外,虽然我国的外贸公司在政府的保护下垄断了我国的进出口,但我国的国有外贸公司却因规模小而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而且,由于这些国有外贸企业并不承担经营亏损的最终财产责任,因此,各国有外贸企业为了扩大出口,而往往不负责任地对内抬价收购、对外低价竞销。国有外贸企业相互之间这种没有内在约束的无序竞争,不但造成出口秩序混乱、而且增加了我国的出口换汇成本,降低了我国的贸易利得。
(2).我国在进口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政府管制,进口的市场化或自由化程度更低
虽然我国自1992年以来不断降低关税,但我国降低关税的政策意图实际上是侧重在缓解我国过大的国际收支顺差,同时扩大资本品或技术设备的进口(中国进口中的80%以上是资本品),以提高国内企业的生产率,而并不是着眼于通过实现进口的自由化,以引入国际市场的竞争机制。而且,虽然我国不断削减非关税壁垒,但实际上我国对一些已经取消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商品仍然存在着不同名目的数量限制,一些需要进口品的投资项目需要事先得到政府的立项批准或政府部门的政策性指导。同时,中国在进口的程序上也存在着一些事实上的管制(如需要若干个政府部门的盖章认可,进口手续过于繁琐等)。此外,在政府对进口进行严格管制的同时,我国对许多产品的进口仍实行国家垄断,这种进口垄断实际上也是一种非关税壁垒。
我国对进口进行管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内某些行业或企业(特别是保护了国有企业),但却因减弱了进口产品的竞争压力,同时使国内企业得不到低成本的生产投入品,从而降低了国内企业的生产效率。
二、消除我国对外贸易中已存隐忧的对策
1.切实落实“走出去”战略
(1)明确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体。所谓“走出去”,既包括产品打入国际市场,也包括向外输出资本,但主要是输出资本,即到国外投资办厂。目前,通过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特别是近几年的改革攻坚,我国多数国有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已经从政府的怀抱中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无疑也应当成为主体。各级政府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宏观调控、服务、监督等方面多下功夫,切不可越俎代庖,代替企业作经营决策。
(2)科学确定“走出去”的具体方式。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大致有以下类型:1)海外直接投资。目前除资源开发型项目规模较大外,我国绝大多数对外投资项目都属中小项目,企业平均规模为198万美元。2)对外承包工程和设计咨询。对外承包工程是商品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综合载体,也是我国企业“走出去”比较成熟的方式,能够发挥我国企业产业基础全面、设备制造技术成熟、劳动力资源丰富和管理成本低的综合优势;3)对外劳务合作。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主要市场集中于发展中国家,其中有3/4输往亚洲国家,劳务人员仍以建筑工、缝纫工等中低级劳务为主。
“走出去”作为一项长远的开放战略,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在微观层面上,应制定具体的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开发战略,解决“走出去”的区域和产业选择问题。1)对于资源开发型项目,应主要立足于非洲、拉美、中亚及其他友好国家,重点投资于这些国家建设急需的能源、矿产等战略资源和人民生活必需的农牧渔业资源;2)对于境外生产型项目,重点应放在东南亚、南非、北非、拉美和欧美等经济环境较好的国家,以投资少、见效快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为主,引导企业将过剩的生产能力和成熟技术向外转移。3)对于国际承包工程,应立足于传统的亚洲、非洲和中东市场,力争提高市场占有率。同时,利用入世带来的有利机遇,加大对欧美、大洋洲和拉美市场的开拓力度,争取有所突破;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劳务人员素质,在全球劳务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确保原有市场,力争扩大外派劳务规模; 宏观层面上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政府要从金融保险服务、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制定各种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走出去”;做好国际市场和国别情况的信息发布和咨询工作,以满足国内企业多方面的信息需求;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境外投资企业的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防止一哄而上,在国外搞重复建设,无序竞争,自相残杀。
(3)科学选择“走出去”的区位。 “走出去”应当贯彻多元化的方针,面向全球市场,切不可搞单打一。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走出去”的重点地区应当是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和东欧、独联体经济转轨国家。因为从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来看,无论是装备水平、生产技术,还是产品质量,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都有较大差距,但同发展中国家相比,却有一定的优势。而有无比较优势,则是“往哪儿走”的最重要的判断依据。
2.政府企业共同预防和避免贸易壁垒,减少损失
(1)政府方面。①建立预警机制,实现对外贸易保护前置化。政府有关部门要紧密跟踪重点出口国家和地区情况,保持信息的高度敏感,以便及时了解某贸易壁垒的动向,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预警信息,提醒相关企业及时做好相应准备。②制定优惠措施,发展循环经济,扶持“绿色”企业发展。政府应通过优惠政策,扶持一批符合国际标准、管理先进、科技含量高的绿色环保型企业,同时淘汰一批规模小、档次低、管理水平低、环保意识差的企业。③实施标准化战略,制定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应制订鼓励政策,统一并提高我国的技术标准,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国际标准协调,并按照需要将这些国际标准引入我国,让生产企业在掌握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去安排生产,以使产品符合进口国要求,这对扩大出口贸易,加快对外贸易的发展都有较大的帮助。④政府有关部门要服务和帮助企业开拓其他市场,规避贸易风险。企业还可通过劳务输出、技术输出、境外投资等多种方式,在消费国就地生产、加工,让“销售地”变“产地”,避开贸易壁垒。
(2)企业方面。①企业应强化标准化意识,采用合理适用的国际标准,严格执行标准,并将ISO9000、ISO14000等管理标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创造出适合自身的管理方法,从制度上保证产品的质量品质和环保品质,使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②企业要注重支持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提高出口商品附加值。提高产品以及对产品的检验检测能力,才能从根本上冲破现在技术性贸易壁垒。③企业应投入研究开发费用,生产符合外国技术标准特别是苛刻要求的先进产品,还要自觉增强环保意识,努力使自己的产品成为“绿色产品”,预防和避免贸易争端的发生。当贸易争端一旦发生,要通过政府的交涉,努力使外国政府取消其技术性贸易壁垒,将企业利益损失降到最低。
3.政府完善应对机制,减少贸易摩擦
(1)政府方面。①我国政府充分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与外国的交涉。政府应充分援引WTO反倾销协议中的条款,对其他国家对我国提出的反倾销措施和调查程序进行严格的调查,并提出异议,通过双边、多边谈判,记载反倾销应诉中所作的实践,进一步澄清相关问题,据理力争,督促相关国家修订对华市场经济体制的认定标准,最终取消歧视性的对华反倾销政策措施。②建立和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完善我国反倾销预警机制网络。③加强对出口竞争秩序的规范,设置合理,有效的出口经营管理机制,建立并执行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的出口制度,是减少对华反倾销诉销的有效措施。
(2)企业方面。①企业应调整战略,实行国际化经营。②要不断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大科技投入,不断研制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的科技产量,树立品牌意识,实施名牌战略,实现由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向资金、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转变和以价取胜的战略转变。③企业在反倾销的过程中,应当熟悉国际惯例,依法应对反倾销,使自己由被动化为主动。
4.完善我国原产地规则
(1)制订合理、科学、适用的原产地规则
根据我国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适度的原产地规则标准,如在增值百分比的确定上应结合我国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比例标准。同时原产地判断标准不宜过低,特别是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判断标准更是如此。原产地规则应具有可操作性,在技术上是严谨的,同时有适当的灵活性。
(2)原产地规则应有广泛的适用性
制订原产地规则时应充分考虑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适用,特别是要考虑原产地规则对于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执行的重要性。在我国的原产地规则中,应包括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所需要的原产地判断标准,以及针对反倾销、反补贴中规避措施的原产地规则;应制定进口优惠关税条件下适用的原产地规则,特别是复进口、复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对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确定专门的原产地判断标准,提高配额的利用率,为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品规定合理的原产地判断标准。
(3)加强对原产地证发放的管理工作
我国有多家单位可签发原产地证,这给我国对原产地证签发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而且各机构对于原产地证签发标准的尺度不一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麻烦。全国目前有200多个发放原产地证的单位,每年发60多万张,每个证收50元手续费,有个别发证单位,只盖章收费,不检查其合同产品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也不监管货物。此种情况的出现无疑不利于正确执行我国的原产地规则,也会影响到我国与一些国家的贸易关系,因此应强化对原产地证发放的管理工作。
5.通过提高加工贸易料件的本地化率来延长我国加工贸易的国内价值链
从跨国公司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分析,加工贸易企业希望通过对料件的本地采购来降低成本,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现阶段,有一些外资企业尝试将零部件的采购转移到我国国内。因此,要提高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的本地化率,扩大我国国产料件的出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有关政策。
(1)确定科学的产业政策。我国的上游产业包括机械、电子、化工等基础产业,长期以来,这些产业生产发展的滞后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而国家的价格、投资、税收、贷款等政策几乎都是向下游产业倾斜。因此,不从根本上扭转对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的现行政策,就难以实现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的进口替代。
(2)从资金方面给予支持。为使国内企业生产的材料和零件在质量、规格和成本等方面适应加工贸易出口的要求,国家应提供资金扶植国内企业开发、试制新产品或者向用户提供试用品。有关部门可考虑在新产品试制费、新产品开发费、外贸发展基金中单列鼓励加工贸易本地化基金,简化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时国家应鼓励建立民间的“风险融资”机制,如通过减免税改革,鼓励企业间成立“风险基金”,投资于具有较高风险的新产品开发和试制项目。
(3)鼓励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进行国内采购。一方面,由于我国国内来料加工企业的大多数产品会进入国际市场,对于其国内零部件供应商而言属于间接出口,因此可对这部分产品实行出口退税,以降低来料加工企业国内采购的成本,从经济角度激励来料加工企业扩大国内采购;另一方面,鉴于我国目前出口退税机制运行效率较低,对进料加工企业的深加工结转实行税收“免、抵、退”会挤占企业大量资金,进而严重削弱了出口退税制度的激励效果,因此可对进料加工企业的深加工结转货物实行免征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
(4)建立需求信息库。在加工贸易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建立中间投入品供求信息库。由于企业对信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而对信息采集、更新的投入大,投资风险高,因此国家应实行扶植政策。针对加工贸易可选择的替代产品建立专业信息库和信息网络,及时公布产品的质量标准、规格、价格和供应渠道等。
1.我国开拓国际市场的方式过于单一
从理论上说,开拓国际市场至少有对外出口和对外直接投资两种方式,后者由于是在东道国国内就地生产就地销售,因此比较容易绕开东道国的各种贸易壁垒。而我国目前开拓国际市场的手段仍以对外出口为主。我国这种千军万马争过出口独木桥的开拓国际市场方式,一方面会导致我国同类企业间的恶性竞争,为求得在外贸出口中的数量扩张,致使当前我国外贸出口增量不增价的矛盾十分突出,并极易遭到进口国的倾销指控。另一方面,我国这种单一的、树大招风式的外贸策略已使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到越来越多的贸易壁垒,如美国时间2003年11月17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做出了对从中国进口的针织布、胸衣、袍服三种纺织品提出磋商请求的决定,从而对上述中国出口产品实行极为严厉的配额限制.
2.技术性贸易壁垒严重阻碍我国商品的出口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或区域组织以维护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
(1)我国有60%以上的出口企业不同程度地遭遇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每年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货物金额已超过25%,约为450亿~500亿美元。
(2)已经从生产流通领域扩展到生产加工领域,不仅包括货物商品,还延伸到金融、信息等服务领域,已经成为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第一大非关税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商品出口,提高了我国的贸易成本,引发了贸易争端,造成地区产业发展不平衡。
3.贸易摩擦增多,使得外贸风险加大
近年来,中国的对外贸易实现了快速增长,在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过程中,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日渐增多的贸易摩擦也阻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1)对中国商品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国家和地区也越来越多,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加入对我国反倾销调查的行列。2007年前11个月,中国遭遇反倾销、反补贴以及特保和保障措施等“两反两保”贸易摩擦62起。(2)贸易摩擦的产品和行业结构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只要他们认为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品,都可以列入倾销产品的范围,从过去的原材料、简单加工扩展到现在的高科技产品,几乎涵盖我国出口的大部分产品。(3)涉及的金额和反倾销税率越来越大,委内瑞拉1999年决定对中国的皮鞋、人造革皮鞋和布鞋等鞋类,采取临时措施,征收300%的反倾销税;2004年2月,墨西哥经济部决定恢复对从中国进口的鞋和鞋靴零件征收165%-1105%的反倾销税。
贸易摩擦给我国出口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导致我国产品在出口市场受到挤压,对我国产品的出口造成不利的影响。
4.我国外贸实践中存在着轻视“原产地”规则以及“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完善的问题
目前,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标准过低是一个致命的缺陷,制订如此低的标准,是因为既要考虑到我国与24个国家的普惠制协议中给惠国的要求,又要考虑到进一步吸收外商投资。如果将原产地规则限制过严,会影响外商来华进行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图加工和补偿贸易。因此我国判定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根据该产品:在中国生产或获取;在中国发生实质性转变,即在中国经过主要及最后的制造、加工工序,使其外形、性质、形态或者用途发生实质性改变;在中国增值达25%以上。
(1)原产地规则不严谨体现在许多方面:1)我国的原产地标准是以HS税目改变作为实质性改变的标准,但在“规则”中,没有“以税目号改变”的文字表述,由此使签证人员在理解和实际操作中缺乏统一标准;2)“清单”规定的主要加工工序较为简单,要求的增值百分比标准较为宽松,涉及的税目也很不全面;3)“清单”中有些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缺少合理性,甚至严于普惠制原产地标准;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2)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标准过低造成了许多不利:1)不利于拓展加工贸易的加工深度,从而降低了出口产品的国产化率; 2)由于出口产品使用的进口成份过多,不仅增加了不必要的巨额外汇支出,而且不利于我国对原材料资源的充分开发和利用;3)不利于发展关键性的高新技术;4)由于标准过低,外商往往通过投资设立企业,在我国从事“三来一补”业务,申领我国十分有限的“被动配额”,挤占了我国本来就十分有限的配额,致使加工贸易对一般贸易形成了较大的冲击。
5.我国加工贸易中国内价值链过短及因此使得商品附加值低
(1)我国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的本地化比例不高,从而导致其发展后劲不足。2003年1-4月,我国加工贸易出口665.6亿美元,占同期出口总额的31.5%;加工贸易进口456.1亿美元,占同期进口总额的32.7%。这表明我国加工贸易尚处于典型的简单加工或组装型发展阶段,加工贸易国内产业链短,生产能力集中于下游产业,零部件和原材料过度依赖进口,随着我国劳动力成本上升,将会逐渐失去发展后劲。根据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的调查,广东省电子工业从改革开放初期在全国同行业中列第8到1991年跃居全国第5位,十几年的高速发展主要依靠港澳加工装配业的转移,但广东目前的优势只体现在最终产品的总量,并不具备生产技术上的优势,产品设计、材料、零部件生产以及销售均严重依赖香港和海外,我国其他沿海地区利用加工贸易发展起来的产业,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类似问题。
(2)我国加工贸易的增值率极低,致使大量利润外流。在整个加工贸易的研发、设计、制造、仓储、运输、销售、服务等环节构成的价值链中,我国企业承担的往往是对零件或原辅材料的初级加工、装配和组装等劳动密集型环节,占有的价值链环节较少,从而导致产品附加值的提高状况极不理想。据统计,在来料加工中,目前我方企业平均仅能获得占出口总额8%左右的工缴费收入,其余大量的产品增值部分被外方获得;而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中,由于外方控制着原材料采购和制成品销售等关键环节,便于利用转移价格等手段,使我方企业利润严重流失。
6. 中国的对外贸易政府管制严厉,进出口自由程度地
(1).国内企业要出口产品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大多数生产企业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出口产品。
虽然我国对传统的贸易体制不断进行改革,如赋予若干生产企业进出口自营权,但是,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仅仅只是少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少数科研机构),而且其进出口自营权仍然受到很久的约束,经营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拥有进出口自营权的生产企业实际上并不能真正完全自主地经营进出口业务。此外,虽然我国也允许私营企业获得进出口自营权,但进入门槛很高,数量极其有限。总之,我国的外贸经营权仍然是由国家控制的,(注:政府对外贸经营权的管制实际上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只有少数生产企业有权可以直接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大多数企业并不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出口产品。这些没有进出口自营权的企业要出口产品,就只能通过国有外贸公司代理。这意味着,对于大多数没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来说,它们并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自由地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因而同国际市场之间实际上仍然存在着“隔层”。
由于外贸经营权由政府行政审批,哪些生产企业能进入国际市场完全由政府指定,因此,在缺乏市场竞争和筛选、淘汰机制的情况下,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并不一定就是最有效率的企业,这样就必然会造成对外贸易的低效率。同时,由于国内大多数生产企业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自由地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因此,国内许多生产企业就不可能完全自由灵活地根据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及时生产出完全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产品,从而最大限度地扩大我国的出口,这就人为地压抑了我国的出口供给弹性。
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的私营企业在没有得到政府的批准下并不能自由地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因此,这就不利于使我国持续涌现出更多的完全自负盈亏,因而真正具有内在动力和压力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出口的市场主体,从而极大地阻碍了中国人均出口额的不断增长。可见,对私营企业的出口限制实际上是对中国出口扩张能力的人为限制。
此外,虽然我国的外贸公司在政府的保护下垄断了我国的进出口,但我国的国有外贸公司却因规模小而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而且,由于这些国有外贸企业并不承担经营亏损的最终财产责任,因此,各国有外贸企业为了扩大出口,而往往不负责任地对内抬价收购、对外低价竞销。国有外贸企业相互之间这种没有内在约束的无序竞争,不但造成出口秩序混乱、而且增加了我国的出口换汇成本,降低了我国的贸易利得。
(2).我国在进口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政府管制,进口的市场化或自由化程度更低
虽然我国自1992年以来不断降低关税,但我国降低关税的政策意图实际上是侧重在缓解我国过大的国际收支顺差,同时扩大资本品或技术设备的进口(中国进口中的80%以上是资本品),以提高国内企业的生产率,而并不是着眼于通过实现进口的自由化,以引入国际市场的竞争机制。而且,虽然我国不断削减非关税壁垒,但实际上我国对一些已经取消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商品仍然存在着不同名目的数量限制,一些需要进口品的投资项目需要事先得到政府的立项批准或政府部门的政策性指导。同时,中国在进口的程序上也存在着一些事实上的管制(如需要若干个政府部门的盖章认可,进口手续过于繁琐等)。此外,在政府对进口进行严格管制的同时,我国对许多产品的进口仍实行国家垄断,这种进口垄断实际上也是一种非关税壁垒。
我国对进口进行管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内某些行业或企业(特别是保护了国有企业),但却因减弱了进口产品的竞争压力,同时使国内企业得不到低成本的生产投入品,从而降低了国内企业的生产效率。
二、消除我国对外贸易中已存隐忧的对策
1.切实落实“走出去”战略
(1)明确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体。所谓“走出去”,既包括产品打入国际市场,也包括向外输出资本,但主要是输出资本,即到国外投资办厂。目前,通过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特别是近几年的改革攻坚,我国多数国有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已经从政府的怀抱中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无疑也应当成为主体。各级政府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宏观调控、服务、监督等方面多下功夫,切不可越俎代庖,代替企业作经营决策。
(2)科学确定“走出去”的具体方式。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大致有以下类型:1)海外直接投资。目前除资源开发型项目规模较大外,我国绝大多数对外投资项目都属中小项目,企业平均规模为198万美元。2)对外承包工程和设计咨询。对外承包工程是商品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综合载体,也是我国企业“走出去”比较成熟的方式,能够发挥我国企业产业基础全面、设备制造技术成熟、劳动力资源丰富和管理成本低的综合优势;3)对外劳务合作。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主要市场集中于发展中国家,其中有3/4输往亚洲国家,劳务人员仍以建筑工、缝纫工等中低级劳务为主。
“走出去”作为一项长远的开放战略,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在微观层面上,应制定具体的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开发战略,解决“走出去”的区域和产业选择问题。1)对于资源开发型项目,应主要立足于非洲、拉美、中亚及其他友好国家,重点投资于这些国家建设急需的能源、矿产等战略资源和人民生活必需的农牧渔业资源;2)对于境外生产型项目,重点应放在东南亚、南非、北非、拉美和欧美等经济环境较好的国家,以投资少、见效快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为主,引导企业将过剩的生产能力和成熟技术向外转移。3)对于国际承包工程,应立足于传统的亚洲、非洲和中东市场,力争提高市场占有率。同时,利用入世带来的有利机遇,加大对欧美、大洋洲和拉美市场的开拓力度,争取有所突破;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劳务人员素质,在全球劳务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确保原有市场,力争扩大外派劳务规模; 宏观层面上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政府要从金融保险服务、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制定各种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走出去”;做好国际市场和国别情况的信息发布和咨询工作,以满足国内企业多方面的信息需求;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境外投资企业的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防止一哄而上,在国外搞重复建设,无序竞争,自相残杀。
(3)科学选择“走出去”的区位。 “走出去”应当贯彻多元化的方针,面向全球市场,切不可搞单打一。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走出去”的重点地区应当是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和东欧、独联体经济转轨国家。因为从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来看,无论是装备水平、生产技术,还是产品质量,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都有较大差距,但同发展中国家相比,却有一定的优势。而有无比较优势,则是“往哪儿走”的最重要的判断依据。
2.政府企业共同预防和避免贸易壁垒,减少损失
(1)政府方面。①建立预警机制,实现对外贸易保护前置化。政府有关部门要紧密跟踪重点出口国家和地区情况,保持信息的高度敏感,以便及时了解某贸易壁垒的动向,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预警信息,提醒相关企业及时做好相应准备。②制定优惠措施,发展循环经济,扶持“绿色”企业发展。政府应通过优惠政策,扶持一批符合国际标准、管理先进、科技含量高的绿色环保型企业,同时淘汰一批规模小、档次低、管理水平低、环保意识差的企业。③实施标准化战略,制定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应制订鼓励政策,统一并提高我国的技术标准,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国际标准协调,并按照需要将这些国际标准引入我国,让生产企业在掌握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去安排生产,以使产品符合进口国要求,这对扩大出口贸易,加快对外贸易的发展都有较大的帮助。④政府有关部门要服务和帮助企业开拓其他市场,规避贸易风险。企业还可通过劳务输出、技术输出、境外投资等多种方式,在消费国就地生产、加工,让“销售地”变“产地”,避开贸易壁垒。
(2)企业方面。①企业应强化标准化意识,采用合理适用的国际标准,严格执行标准,并将ISO9000、ISO14000等管理标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创造出适合自身的管理方法,从制度上保证产品的质量品质和环保品质,使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②企业要注重支持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提高出口商品附加值。提高产品以及对产品的检验检测能力,才能从根本上冲破现在技术性贸易壁垒。③企业应投入研究开发费用,生产符合外国技术标准特别是苛刻要求的先进产品,还要自觉增强环保意识,努力使自己的产品成为“绿色产品”,预防和避免贸易争端的发生。当贸易争端一旦发生,要通过政府的交涉,努力使外国政府取消其技术性贸易壁垒,将企业利益损失降到最低。
3.政府完善应对机制,减少贸易摩擦
(1)政府方面。①我国政府充分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与外国的交涉。政府应充分援引WTO反倾销协议中的条款,对其他国家对我国提出的反倾销措施和调查程序进行严格的调查,并提出异议,通过双边、多边谈判,记载反倾销应诉中所作的实践,进一步澄清相关问题,据理力争,督促相关国家修订对华市场经济体制的认定标准,最终取消歧视性的对华反倾销政策措施。②建立和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完善我国反倾销预警机制网络。③加强对出口竞争秩序的规范,设置合理,有效的出口经营管理机制,建立并执行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的出口制度,是减少对华反倾销诉销的有效措施。
(2)企业方面。①企业应调整战略,实行国际化经营。②要不断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大科技投入,不断研制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的科技产量,树立品牌意识,实施名牌战略,实现由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向资金、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转变和以价取胜的战略转变。③企业在反倾销的过程中,应当熟悉国际惯例,依法应对反倾销,使自己由被动化为主动。
4.完善我国原产地规则
(1)制订合理、科学、适用的原产地规则
根据我国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适度的原产地规则标准,如在增值百分比的确定上应结合我国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比例标准。同时原产地判断标准不宜过低,特别是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判断标准更是如此。原产地规则应具有可操作性,在技术上是严谨的,同时有适当的灵活性。
(2)原产地规则应有广泛的适用性
制订原产地规则时应充分考虑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适用,特别是要考虑原产地规则对于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执行的重要性。在我国的原产地规则中,应包括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所需要的原产地判断标准,以及针对反倾销、反补贴中规避措施的原产地规则;应制定进口优惠关税条件下适用的原产地规则,特别是复进口、复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对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确定专门的原产地判断标准,提高配额的利用率,为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品规定合理的原产地判断标准。
(3)加强对原产地证发放的管理工作
我国有多家单位可签发原产地证,这给我国对原产地证签发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而且各机构对于原产地证签发标准的尺度不一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麻烦。全国目前有200多个发放原产地证的单位,每年发60多万张,每个证收50元手续费,有个别发证单位,只盖章收费,不检查其合同产品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也不监管货物。此种情况的出现无疑不利于正确执行我国的原产地规则,也会影响到我国与一些国家的贸易关系,因此应强化对原产地证发放的管理工作。
5.通过提高加工贸易料件的本地化率来延长我国加工贸易的国内价值链
从跨国公司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分析,加工贸易企业希望通过对料件的本地采购来降低成本,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现阶段,有一些外资企业尝试将零部件的采购转移到我国国内。因此,要提高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的本地化率,扩大我国国产料件的出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有关政策。
(1)确定科学的产业政策。我国的上游产业包括机械、电子、化工等基础产业,长期以来,这些产业生产发展的滞后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而国家的价格、投资、税收、贷款等政策几乎都是向下游产业倾斜。因此,不从根本上扭转对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的现行政策,就难以实现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的进口替代。
(2)从资金方面给予支持。为使国内企业生产的材料和零件在质量、规格和成本等方面适应加工贸易出口的要求,国家应提供资金扶植国内企业开发、试制新产品或者向用户提供试用品。有关部门可考虑在新产品试制费、新产品开发费、外贸发展基金中单列鼓励加工贸易本地化基金,简化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时国家应鼓励建立民间的“风险融资”机制,如通过减免税改革,鼓励企业间成立“风险基金”,投资于具有较高风险的新产品开发和试制项目。
(3)鼓励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进行国内采购。一方面,由于我国国内来料加工企业的大多数产品会进入国际市场,对于其国内零部件供应商而言属于间接出口,因此可对这部分产品实行出口退税,以降低来料加工企业国内采购的成本,从经济角度激励来料加工企业扩大国内采购;另一方面,鉴于我国目前出口退税机制运行效率较低,对进料加工企业的深加工结转实行税收“免、抵、退”会挤占企业大量资金,进而严重削弱了出口退税制度的激励效果,因此可对进料加工企业的深加工结转货物实行免征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
(4)建立需求信息库。在加工贸易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建立中间投入品供求信息库。由于企业对信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而对信息采集、更新的投入大,投资风险高,因此国家应实行扶植政策。针对加工贸易可选择的替代产品建立专业信息库和信息网络,及时公布产品的质量标准、规格、价格和供应渠道等。
展开全部
楼上朋友给出的答案解析很全面、很专业。我自已也学习到了。谢谢楼上的朋友。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2020-05-27
展开全部
中国对外贸易的弊端主要还是核心技术不在自己手中,大部分产品的社交研发和核心技术专利在国外,中国企业只能赚取很小一部分加工费用。开拓客户的方式也比较单一,要打破这种不利局面企业就必须进行转型,重视专利技术研发和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在找客户渠道可以多元化经营网页链接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记住一句话,东方不亮西方亮,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