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134号文件有哪些?
1、保监会134号文件内容如下:
134号文规定:通知发布后,新报送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需严格遵守通知要求执行,对已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保险公司需在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由于该文件对包括年金、万能险、重大疾病保险在内的众多险种做出了细致的要求与规定,旨在规避行业风险、提高经营水准、构建严密的保险监管体系,134号文被业内普遍认为是近两年来保险业内影响力最大、关注度最高的一份监管文件。
134号文,特别对市场上现有的保险产品提高了要求,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将对整个产业产生立竿见影的影响,对于那些有可能危害消费者利益与高风险运行的产品,等同于“最后通牒”的作用。
134号文要求: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费的20%。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调查本地市场后了解到,这个要求旨在降低险企的经营风险,有可能延后和限制领取年金的时间和比例限额。
134号文还特别提到: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部分广州保险从业者告诉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万能险从去年起已经成为监管机构大力整顿的对象,134号文承接去年的监管思路,对短期万能险采取了严格监管和限制。
除了对产品提出了细致要求,134号文的追责机制也更加细化。明确提出:“保险公司违反监管规定开发设计人身保险产品,或通过产品设计刻意规避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产品、责令公司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等责任人责任。”
记者了解到,134号文自发布至今已经超过了4个月,保险企业、投资者以及广大投保人已有充分时间消化与理解该文件的精神,从而调整自身的经营与投保策略。部分保险类企业也确实对已有产品进行了各种类型的调整,以求应对竞争、应对市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