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质找矿新机制,规范矿业权管理
2020-01-16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1)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实行统一登记办法,对开展矿产预查、普查性质的探矿权实行先申请先登记办法,鼓励地勘单位与投资者联合承担,在特殊情况下,如为了支持地勘单位企业化,探矿权可以无偿配置或以协议方式出让。为防止炒作探矿权和圈而不探,可设最低准入机制:①有相应资质的勘查力量,可以是自己具备的或有勘查能力的协议合作者。②探矿权登记后半年内不施工或非地质、非不可抗拒因素而施工规模小于最低年投入规模的,次年交出地质资料自动进入重新登记范围。③探矿权由省级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两级审批,不需要经过乡镇县市层层盖章的程序。④探矿权经过批准后,所在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不得以种种地方性规定收费或阻挠施工。国土资源部可以作为补充规定下发执行,以改善目前严峻的探矿工作环境。
(2)矿产资源法修订时,建议明确获得探矿权者可自然登记采矿权,而不是同等优先获得采矿权,也无须经过招拍挂程序。矿业权拥有人转让其矿业权时,才需要运用招拍挂机制,以示公开、公平、公正。要坚决打击探矿权的人为炒作和权钱交易行为。矿业权交易的成本不宜太高,矿业权价款和矿区使用费的收取办法也需要研究。国家(包括各级政府)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主要在矿产开发后收取的有关税费中体现,避免在勘查开发过程中政府与企业争利。
(3)国有地勘企业应成为矿产勘查的主体。鼓励地勘单位与地方政府、大型企业和科研院校联合协作,开展整装勘查。鼓励同一地区、同一成矿区带上的探矿权人建立分工协作和互通情况的机制。政府对探矿活动要采取开放、鼓励、促进、服务、保障的政策,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经营自主权。
(4)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尽快建立与完善矿业资本市场。目前我国矿业市场缺乏中介机构,评估体系不健全,交易机制不完善,运作不规范。对具有找矿前景的探矿权,地方中小银行要给予抵押贷款,甚至可以包装成为股票上市,为地勘企业以探矿权融资提供条件。
2024-11-22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