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甲、乙签订一份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以53万元价格卖给乙。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二人商量,为了少缴税,又签订了一份用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写明价格为22万...
甲、乙签订一份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以53万元价格卖给乙。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二人商量,为了少缴税,又签订了一份用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写明价格为22万。
办完手续后,甲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以暂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为由,交付部分价金22万元。后来甲方多次催促,乙方借口无钱推托。甲方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方给付所欠房款30万及逾期利息。
乙方抗辩:正式合同上写的是价金是22万,自己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而53万元的合同不是正式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甲方则反驳说,53万元的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22万元的合同只是给登记机关办手续用的,目的是少交税,要求法院宣告22万元的合同无效。法院审理查明,在当事人买卖该房屋的前后,该小区相同房屋价格为50-60万元。
问题:如何处理本案? 展开
办完手续后,甲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以暂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为由,交付部分价金22万元。后来甲方多次催促,乙方借口无钱推托。甲方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方给付所欠房款30万及逾期利息。
乙方抗辩:正式合同上写的是价金是22万,自己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而53万元的合同不是正式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甲方则反驳说,53万元的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22万元的合同只是给登记机关办手续用的,目的是少交税,要求法院宣告22万元的合同无效。法院审理查明,在当事人买卖该房屋的前后,该小区相同房屋价格为50-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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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做低价,导致可以少缴或者不缴税费的,属于通过串通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应当认定为导致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并且违背了合同制度的初衷,即便是私法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也不能成为认定其无效的障碍。但是在本案中我们也看到,交易双方的买卖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意,避税条款认定无效后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即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其中的避税条款是虚假的意思表示,且侵害了国家利益,认定为无效,应判定按照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交易。这样的认定既符合《合同法》第56条:“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又符合审判工作要兼顾社会效果的要求,民事审判实务中不仅要依法裁判,也要促进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做低价,导致可以少缴或者不缴税费的,属于通过串通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应当认定为导致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并且违背了合同制度的初衷,即便是私法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也不能成为认定其无效的障碍。但是在本案中我们也看到,交易双方的买卖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意,避税条款认定无效后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即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其中的避税条款是虚假的意思表示,且侵害了国家利益,认定为无效,应判定按照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交易。这样的认定既符合《合同法》第56条:“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又符合审判工作要兼顾社会效果的要求,民事审判实务中不仅要依法裁判,也要促进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追问
这是2个合同啊,无效的22万元合同对53万元合同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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