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企改革已经经历了哪两个阶段?
2020-06-01 · 专注服务国企的综合性管理咨询机构。
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心环节的国有企业改革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序幕。30余年的国有企业改革不仅使国有小企业转换机制,焕发了勃勃生机与活力,也使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了脱困目标,初步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客观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国企改革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扩权让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成为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没有任何经营自主权,实行统收统支的分配关系。
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自主权,最初的改革思路是要通过“放权让利”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随后,国务院相关文件对扩权的主要内容、让利(利润留成)的方式等作出了规定。
1981年10月,国务院转发国家经委、国务院体改办《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在国家给予企业自主权的同时,要求企业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由于实行经济责任制后产生的部门、行业各方利益冲突难以协调,1983年和1984年先后实行了两步利改税。
第二阶段,承包经营责任制与“两权分离”。
国有企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依赖和软预算约束问题依然存在,企业仍然无法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确定国家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正确关系,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通过政企职责分开,使政府正确发挥管理经济的职能。
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自此,“两权分离”成为了改革的主要原则。在此原则之下,出现了对承包经营制、租赁制、股份制、资产经营责任制等各种形式的探索。
第三阶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之前的一系列改革使得人们开始认识到,国有企业的改革,不仅要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层面进行,更需要在微观层面对企业运营机制实施改革。
1992年7月,国务院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提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点就是落实企业自主权。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要求“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自此,现代企业制度成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目标和方向。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国有企业开始按照《公司法》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
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开始着力进行规范的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积极推进主辅分离、改制重组和主业整体上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等。
第四阶段,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国家所有、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的改革思想,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新阶段。
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
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2008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建立起真正有效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解决长期以来中国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问题,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法律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