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1、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当中的第十条规定,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
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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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制定的意义
问责制度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工具。《条例》贯彻党章精神,坚持问题导向,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对腐败等方面落实问责。
凡是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反应强烈的,破坏党的执政政治基础的,都必须追究责任。他们不仅要对自己的疏忽负责,而且要对自己的监督和领导负责。要把责任下放到各级党组织,下放到党组织、宣传、统一战线、政法等党务部门,发出严肃问责、严格问责的强烈信号。
问责制度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这个制度的生命在于它的实施。全面从严治党、标本兼治,关键是各级领导干部承担起治党治党的责任。
党的各级组织都要树立负责任的地位。根据实际情况和上述比率,要敢于自己动手,从一层到另一层施加压力,让失败的责任成为常态。要加强问责,确保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行政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