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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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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