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是属于大陆法系吗?
据我所知从学理上讲,中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华法系是法制史研究上的一个历史遗留概念,大致是指民国前的中国法律状况。官方对中国的法系定义是社会主义法系,这个基本上是没有人当真的。
也有很多朋友说中国吸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一个混合法系,实际上也是对于比较法不是很了解,中国所谓的吸收英美法系实际上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入世前后大量吸收了国际条约,如合同法对CISG的直接继受,有人觉得CISG是英语写的就是英美法了,这个逻辑实在讲不通,实际上追根溯源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条约反而是大陆法系的产物,这一点可以研究一下英国十七十八世纪的海事法院。
二是吸收了部分英美法(主要是美国)的原则和法律重述成果,典型的如代理制度,那么这种吸收算不算吸收英美法呢?也很难去讲,只能说是我们以一个大陆法的思维和建构模式去吸收了英美法,那么这种吸收能否使我们变成混合法系呢?个人觉得很难这样说。所以,总体而言,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
世界法律体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法律体系各有优劣.中国法律是大陆法系。这是历史选择的结果.法系的转换目前也是不可能的整个系统乱了套。这就如你已上了起动的火车,却又要求要坐汽车这是不可能的。大陆法系,也称民法法系,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是该法系国家的重要标志,大陆法系国家,只承认制定法效力,在法律上不承认判例效力。而英美法系,除立法机关有造法功能,法官也有造法功能。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主要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经由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等发展和演化而来的,它是以法典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主要是制定法,代表国家是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典型的有法国、德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