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起诉离婚去哪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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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按照以下程序起诉离婚:
1、带齐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起诉状以及副本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
2、人民法院审查通过的,予以立案;
3、收到开庭通知书后,按期参加庭审;
4、在法庭进行审理后,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带齐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起诉状以及副本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
2、人民法院审查通过的,予以立案;
3、收到开庭通知书后,按期参加庭审;
4、在法庭进行审理后,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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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案件的管辖适用地域管辖一般原则,例外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
我们先说一下“原告就被告”情形,也就是需要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情形。
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准。我们解释一下这两个地方。被告经常居住地就是被告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住所地就是被告户籍所在地。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我们再来看一下,离婚案件管辖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被告就原告”的主要情形:
对不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被告被注销户籍,原告未被注销户籍的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我们先说一下“原告就被告”情形,也就是需要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情形。
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准。我们解释一下这两个地方。被告经常居住地就是被告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住所地就是被告户籍所在地。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我们再来看一下,离婚案件管辖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被告就原告”的主要情形:
对不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被告被注销户籍,原告未被注销户籍的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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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7 · 专注法律知识咨询,有事问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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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起诉离婚时,一般由原告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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