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法律思想 主要内容 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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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粉答主

2010-11-22 · 繁杂信息太多,你要学会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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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轲的法律思想是为实行“仁政”服务的。他将批判的锋芒指向法家的“法治”,进一步充实和发展了孔丘的仁、礼法律观和“人治”思想,同时将儒家法律思想置于“性善论”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体现“仁政”的立法、司法主张。
  一、与政治法律结合的“仁政”说
  (一)仁义出自人的本性
  孟轲突出仁、义、礼、智,将其作为四大伦理范畴,同时用“性善”论进行论证,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最高原则。
  与孔丘相比,孟轲的仁义礼法在内容上没什么大的变化,他的新贡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从人性上对伦理原则进行了新的论证。孟轲把伦理完全说成人的行为规则,从而大大缩短了伦理与法律的距离,使二者在行为规则方面统一起来。第二,把仁义原则绝对化。孟轲则指出,“圣人”与“庶民”在人性上是一致的,只要认真地修养返性,任何人可以成为尧舜那种的“圣人”。
  (二)强调“教以人伦”,“事亲孝弟”
  孟轲坚持孔子的伦理法律观,重视道德感化的作用,认为要想使人们遵守统治秩序,主要靠教化而不应依靠刑罚。和孔子一样,孟轲也将“孝悌”作为仁义的基点,在实行时应先己后人,由亲及疏。为了说明君主权力的至高无上和统治的合法,孟轲宣扬君权神授的理论。他又发展了孔子的“君使臣以礼”和“正己”思想,强调君主必须实行仁政,“民贵君轻”,将仁义原则置于君臣、君民的从属关系之上,使儒家的法律思想显示出限制暴君苛政和反对专制的积极性。
  “教以人伦”的实质是维护封建宗法的等级制度,对“人伦”的违背就是最大的罪过,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二、“仁政”在法律思想上的表现
  “仁政”是孟轲思想的核心,孟子论法就是以“仁政”作为指导,团绕着“省刑罚、薄税敛”这一中心而展开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经界”,保障土地私有
  孟轲认为要实行“仁政”,就必须制止兼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量保障各级贵族以及庶民百姓对土地的私有。
  孟子主张“仁政必自经界始”,把维护土地的私有作为政权和法律的首要任务。
  (二)“薄税敛”,征收赋税徭役有定制
  为了得到民心和发挥教化的作用,孟轲认为最根本的办法是在经济上“推恩”于民,给人民以基本的生活条件和物质利益,同时“取民之于有制”,限制过分地剥削。
  “民有恒产”是指保证农民有一定数量的土地。这是孟轲在探讨犯罪的原因之后得出的结论。
  (三)“省刑罚”,反对繁法苛刑
  孟轲强调仁义治国,同时也不否认法律的作用。孟轲主张“省刑罚”,“不嗜杀人”。(可隐藏,需要时打开:开始)“省刑罚”即减少刑罚方面的规定,减轻刑罚的危害程度。“不嗜杀人”即慎重地运用死刑,不依靠杀人来维持统治。(可隐藏,需要时打开:结束)
  三、“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
  孟轲坚持儒家“人治”思想,强调君主个人的作用,认为君主个人品德的好坏是实行仁政的关键,因而把君主置于法律之上。
  (一)国家的治乱,取决于“圣王”、“贤臣”
  (二)“惟仁者宜在高位”
  因此,孟轲将仁义原则置于君臣、君民的从属关系之上,提出了一些前所未有的观点。一方面,他认为君臣之间并不是服从的关系,而是一种像“手足”与“腹心”、“国人”与“犬马”那样的对等关系;另一方面,他认为君民之间虽然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从争夺天下的角度来看,取得民心显然比君主更为重要。
  孟轲的暴君可以“放”、“伐”和“民贵君轻”思想为“德治”和“人治”思想增添了新理论,不但是对当时法家维护君主专制的“法治”的一次迎头痛击,而且是对儒家忠君思想的重大修正,是古代思想中具有民主性的进步思想。
浪子阿育
2010-11-22 · TA获得超过551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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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的法律思想是以民为本:

孟子在《尽心上》中说:“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就是保持人的善心,培养人的本性,这就是对待天命的方法。认为“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是君子人生的“三乐”之一。又说:“仁言不如仁声之入人心深也,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仁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对民众的礼义道德教化,同时减少武力刑罚镇压,以达到少用强制措施和刑杀手段就能实现“修齐治平”的王道统治。还教导统治者说:“以佚道使民,虽劳不怨;以生道杀民,虽死不怨杀者。”意思是,以使民众舒适为原则去役使他们,民众即使劳苦也不生怨恨;在使民众能更好生活的原则下杀了人,那人即使被杀也不怨恨杀他的人。尽管用心似乎有可取之处,但在当时冤狱屈死者比比皆是的社会中,不免过于幼稚。《滕文公上》提出:“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并明确要求:“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序),朋友有信。”这“五伦”礼制等级规范依然是道德教化之首选。

同时强调慎刑,《尽心上》认为“杀一无罪非仁也。”《梁惠王下》中告诫君主:“不嗜杀人”才能定天下于一统,“如有不嗜杀人者,则天下之民皆引颈而望之矣。诚如是也,民归之,犹水之就下,沛然谁能御之?”还提出“罪人不孥”,即刑罚只及罪犯本人,不牵连其妻室儿女。《公孙丑上》甚至表示:“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这些慎刑思想相当于标语口号,基本没有如何施行的考量而缺少实用价值。《梁惠王下》中,孟子说:“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尽管它说明孟子在极刑使用上较为重视民意的认可,然而这也只是一种没有任何可操作性的司法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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