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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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民法的区别如下:
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立法价值取向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时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具有诸如诚实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价值取向,但由于调整对象不同,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例如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
2、调整的主体不同
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复合性;商事关系尽管有人认为包括商事财产关系和商事人身关系,但从实质上讲商事人身关系是依附于商主体法律人格的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广义上的财产关系,因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单一性。
4、主体范围不同
民事法具有适用主体广泛性的特点,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公众。商法则具有适用主体限定的特点,仅适用于商主体。
5、法律责任制度不同
民法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商法除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大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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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立法价值取向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时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具有诸如诚实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价值取向,但由于调整对象不同,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例如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时,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
2 、调整的主体不同
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 、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商法调整的是营利性主体即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复合性;商事关系尽管有人认为包括商事财产关系和商事人身关系,但从实质上讲商事人身关系是依附于商主体法律人格的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广义上的财产关系,因而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具有单一性。
4 、主体范围不同
民事法具有适用主体广泛性的特点,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公众。商法则具有适用主体限定的特点,仅适用于商主体。
5 、法律责任制度不同
民法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商法除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大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6 、具体规定不同
以日本民法和商法的规定为例:日本民法上规定的代理采取显名主义,而日本商法上可以隐名代理;在民法的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仅仅就委托事项有代理权,但商法中只要有代理权存在,代理人就可以根据情况扩大其范围;民事债权的消灭时效是10年,而商事债权的消灭时效是5年。民法上禁止流质契约,而商法上为担保商事债权认可流质契约;民间金钱借贷当事人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商人间的金钱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贷款人可以请求法定利息。
8 、经济基础不同
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有商品经济就应当有法律,就应当有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商品经济必须有两个存在条件:一是由于社会分工是每一个社会主体都不能生产出自己所需要的所有商品,从而使商品交换成为必要。二是由于财产分属于不同的人所有,使每个人都能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产品,而必须承认对方的财产所有权,并进行等价劳动相交换。与此适应,就产生了所有权制度和合同制度。而商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则是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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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灵战神之王
2022-07-01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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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人与民法法人有一定的区别。商法人是商法赋予一定社会组织以法律上的人格,这种人格,使商法人成为商业法律关系的主体,使它具有了主体所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体地讲,商法人与一般法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①依照法律不同,商法人是依照商法规定而成立的社会组 织。依据法定程序不同,商法人是依据商业登记而成立的活动的内容不同。商法人是仅限于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的集合体。比如公司、社会团体,工商户等。
而民法法人相对比较广泛,
法人种类分为三种。第一,以行为能力为界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与限制行为能力法人,传统的法人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团体和中国特有的“两户”为限制行为能力法人。第二,从责任范围看,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是有限责任,而限制行为能力法人是无限责任。第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分营利与非营利法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人也有营利与非营利之分,非法人团体属于非营利,而“两户”属于营利。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但是在中国因没有公布商法典,现实中没有对商法人与一般法人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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