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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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房地产
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7月30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现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进行私下交易、弄虚作假、隐价瞒租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对责任人处以10%至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7月30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现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进行私下交易、弄虚作假、隐价瞒租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对责任人处以10%至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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