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交物业费
第一、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提供物业服务或提供的服务存在巨大瑕疵。物业服务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管理、公共设施维修、保洁、绿化、停车等,而且是需要持续提供服务。如果业主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物业未提供服务或服务严重不到位,全体业主可以不缴纳物业费。这里需要提醒一下,业主提供的证据,是可以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构成根本违约的才行;
第二、逾期交房期间的物业费不用交。司法实践中常常以“交钥匙”作为房屋的交付标志。如果你所购买的新房,开发商未按购房合同约定期限“交钥匙”,这期间产生的物业费,业主有权不交;
第三、物业私自规定的物业费业主可以不缴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直白点说,业主应该缴纳的物业费其实都应该清清楚楚体现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判断物业费是否合理也应该以物业服务合同为准。最近几年,很多物业公司都会在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签订一份空白的物业服务合同,里面会设置一些“特约服务”等增值服务,提高物业费。根据法律法规,这都是违法行为,这些费用业主都可以不用缴纳;
第四、将房屋出租时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物业费。这没有什么好解释的,租房合同里明确说明物业费由租客缴纳的,业主可以不用再交物业费。但是如果租客不按时缴纳物业费,而且无正当理由,这时候需要业主缴纳物业费;
第五、配套实施不达标,可减免物业费。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价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4)物业存在霸王条款的,业主可以拒交。
二、物业管理费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交纳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一般实践中,物业服务费是以月为单位交纳的,因此,实际生活中,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另外,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