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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税率是17%。
税率是指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率,是法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负担的轻重,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征税的深度,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
累进税率,即按照计税依据数额的大小,划分成若干个等级,分别运用不同的税率。其特点是:计税依据数额越大,税率越高;计税依据数额越小,税率越低。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的征税。累进税率的优点是能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其不足是征收管理相对要复杂一些。
累进税率在具体运用时,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大类。
具体包括:
1、全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按其数额划分成若干个等级,从低到高每一个等级规定一个税率,当征税对象数额增加到应按高一级税率计税时,其全部数额均按高一级税率计征。这种税率因在税收级距的临界点出现纳税人收入越高,其税后的实质所得反而越小的不合理现象,故现在各国的税法都很少采用;
2、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按其数额划分成若干个等级,从低到高每一个等级规定一个税率,当征税对象数额增加到按高一级税率计税时,仅就其超额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税。在计征实践中,可以采用速算扣除数(即用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去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后的余额)计算。
超额累进税率在实际运用中还有超倍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两种特殊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税率是指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率,是法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负担的轻重,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征税的深度,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
累进税率,即按照计税依据数额的大小,划分成若干个等级,分别运用不同的税率。其特点是:计税依据数额越大,税率越高;计税依据数额越小,税率越低。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的征税。累进税率的优点是能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其不足是征收管理相对要复杂一些。
累进税率在具体运用时,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大类。
具体包括:
1、全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按其数额划分成若干个等级,从低到高每一个等级规定一个税率,当征税对象数额增加到应按高一级税率计税时,其全部数额均按高一级税率计征。这种税率因在税收级距的临界点出现纳税人收入越高,其税后的实质所得反而越小的不合理现象,故现在各国的税法都很少采用;
2、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按其数额划分成若干个等级,从低到高每一个等级规定一个税率,当征税对象数额增加到按高一级税率计税时,仅就其超额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税。在计征实践中,可以采用速算扣除数(即用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去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后的余额)计算。
超额累进税率在实际运用中还有超倍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两种特殊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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