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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如下:
1、发明专利是对制备产品的方法、产品结构的保护,也就是说方法和结构是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而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只是产品的结构;
2、发明与实用必须具备专利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缺一不可;
3、是否授予发明或是实用新型与该项专利技术的先进性有关,如果有较强的先进性,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如果只是局部一些小的改动,该专利的创造性不明显,则不建议申请发明专利,可考虑申请实用新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发明专利是对制备产品的方法、产品结构的保护,也就是说方法和结构是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而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只是产品的结构;
2、发明与实用必须具备专利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缺一不可;
3、是否授予发明或是实用新型与该项专利技术的先进性有关,如果有较强的先进性,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如果只是局部一些小的改动,该专利的创造性不明显,则不建议申请发明专利,可考虑申请实用新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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