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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额度如下: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
2、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
2、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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