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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申请流程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通过(签署意见、村委盖章);
3、国土规划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签署意见并盖章);
4、镇分管土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5、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6、国土规划所会同相关部门、人员放线定界;
7、复核验收、发放土地证。
改革后的宅基地审批制度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明确了申请宅基地和村民住宅规划许可实行一表申请、合并办理、一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根据法律规定精神和各地规定来看,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已有宅基地的农户达到分户条件的。因子女成年、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或建设新房,但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不能满足居住需要的。
(3)原有宅基地及房屋损毁的。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需要搬迁安置的。
(4)因实施规划或征收土地导致原有宅基地无法继续利用的。即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等需要,原有宅基地需收回,而又无其他宅基地的。
(5)新加入农民集体且无宅基地的。外来人口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本农民集体落户,并成为本农民集体正式成员,且在本集体内和原籍没有宅基地,经本农民集体民主程序同意的。
(6)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通过(签署意见、村委盖章);
3、国土规划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签署意见并盖章);
4、镇分管土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5、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6、国土规划所会同相关部门、人员放线定界;
7、复核验收、发放土地证。
改革后的宅基地审批制度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明确了申请宅基地和村民住宅规划许可实行一表申请、合并办理、一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根据法律规定精神和各地规定来看,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已有宅基地的农户达到分户条件的。因子女成年、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或建设新房,但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不能满足居住需要的。
(3)原有宅基地及房屋损毁的。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需要搬迁安置的。
(4)因实施规划或征收土地导致原有宅基地无法继续利用的。即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等需要,原有宅基地需收回,而又无其他宅基地的。
(5)新加入农民集体且无宅基地的。外来人口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本农民集体落户,并成为本农民集体正式成员,且在本集体内和原籍没有宅基地,经本农民集体民主程序同意的。
(6)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2022-10-29 · 百度认证:北京惠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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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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