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的彩礼钱能退吗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且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多位接受采访的律师表示,仅依靠法条规定解决类似纠纷,在现实操作中非常困难。一来,不少地方有这种观念:如果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要退还男方的订婚彩礼果男方提出,女方就可以不退还。因为解除婚约后,吃亏的是女方,再要其返还彩礼不公平。再者,具体的彩礼数目难以认定。双方彩礼交割如果仅在双方家庭内完成,没有证人在场,更不可能有类似收据等,会导致取证难诉讼中,一般原告是男方,被告是女方。而在实际生活中,男女双方订婚时,一般由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订婚彩礼。当男女双方形成财产关系后,实际掌握该财物的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女方的父母、媒人或其他人。当非女方本人控制订婚彩礼时,返还彩礼就很困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