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对方需要对方的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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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对方需要提供以下资料:起诉状;按对方人数准备的起诉状副本;本人的身份证明;对方的身份证明;以及本人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如果当事人起诉确有困难的,则可以不准备起诉状,直接提起口头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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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方的姓名;2.对方的性别;3.对方的工作单位;4.对方的住所;5.对方的籍贯;6.对方的常住地;7.对方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民事诉讼必须要有明确的原被告,如果没有被告的以下信息,法院不会受理:名字、年龄、籍贯、常住地、联系方式。其他的个人资料如身份证号码、复印件等不是必须材料。其中名字和年龄不要求绝对正确,比如被告名字中某一个字错误,但是与被告本名中的字是音近或形近是没有影响的,年龄也是如此,而联系方式和住址是通知被告的主要方式,至少有一个是能够联系上被告人的。如果原告在起诉状中的被告名字或年龄与被告实际名称或年龄相差太大,导致原告提供的被告根本不存在,或者联系方式与住址存在错误,导致无法将应诉通知材料送达,无被告应诉,则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被告,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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