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属于什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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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那么,行政强制法属于什么法?为大家详细介绍。
行政强制法属于什么法
一、《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行政性法律,非民商法、刑法。
《行政强制法》是我国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的又一部规范行政法关系的行政基本法。2011年春天的全国人大会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是一个重要议题。行政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主要由行政基本法和部门行政法构成。《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在前几部行政基本法的基础上,对行政强制(权)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应当说,是在新的起点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行政法体系中属于行政行为法,调整的是两种具体行为行为,一为行政强制措施,往往是服务于行政处罚的前置阶段和程序;一为行政强制执行,往往是将行政处罚所确立的义务满足与实现的最后一道行政执法程序。当然,行政强制执行也常常将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法上确立实体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
二、《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行政程序法。
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对应而存在的一个概念。应当说,《行政强制法》中既有实体规范,也有程序规范,其更主要的还是一部行政程序法。行政实体法是规范行政法当事人实体职权、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行政程序法则是规范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的程序及行政相对人如何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程序法律规范的总和。应当说,《行政强制法》最主要的贡献是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法制化程度、系统化程度大大提高了一步,体现在第18条集中规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第四章规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尤其是代履行的程序,第五章申请法院执行的程序等等。
在行政法中,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同时存在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目前,在主权国家范围内鲜有从实体上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系统的成文实体法法典的成功先例,但在程序上规范行政行为、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已有成功的立法先例,而且我国的湖南省也已制定地方行政程序规定的规章。
三、法律位阶上,《行政强制法》为非基本法律,因为其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的效力在《宪法》、《立法法》中虽然没有等级差别的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宪法》第62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因而可以认为基本法律高于非基本法律。在六大行政基本法中,《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属于基本法律,《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属于非基本法律的位阶。根据《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四、《行政强制法》是调整行政强制的基本法、一般法(龙头法)
基本法与特别法、单行法相对应!《行政强制法》中涉及与已经立法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关于行政强制规定的关系,在某些制度设计上是将其全部废止予以统一,还是部分废止而保留一部分继续生效,抑或是全部保留其效力呢?这需要作大量的立法基础性工作。如《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给单行法留有继续生效的空间只能是中央一级的两类法律规范:法律和为行政法规,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如果与《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不一致将被废止。该款的规定与本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五、在功能、性质上,《行政强制法》更多的表现为权力制约法与权利保护法
《行政强制法》既规范、约束作为公权力的行政强制权,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兼顾了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既有对行政强制权的规范、约束,又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从不同的角度上来看,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行政性法律,非民商法、刑法,也是是一部行政程序法,还是为非基本法律等等。不同的角度上看,行政强制法可以是不同的法律。
行政强制法属于什么法
一、《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行政性法律,非民商法、刑法。
《行政强制法》是我国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的又一部规范行政法关系的行政基本法。2011年春天的全国人大会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是一个重要议题。行政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主要由行政基本法和部门行政法构成。《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在前几部行政基本法的基础上,对行政强制(权)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应当说,是在新的起点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行政法体系中属于行政行为法,调整的是两种具体行为行为,一为行政强制措施,往往是服务于行政处罚的前置阶段和程序;一为行政强制执行,往往是将行政处罚所确立的义务满足与实现的最后一道行政执法程序。当然,行政强制执行也常常将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法上确立实体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
二、《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行政程序法。
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对应而存在的一个概念。应当说,《行政强制法》中既有实体规范,也有程序规范,其更主要的还是一部行政程序法。行政实体法是规范行政法当事人实体职权、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行政程序法则是规范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的程序及行政相对人如何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程序法律规范的总和。应当说,《行政强制法》最主要的贡献是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法制化程度、系统化程度大大提高了一步,体现在第18条集中规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第四章规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尤其是代履行的程序,第五章申请法院执行的程序等等。
在行政法中,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同时存在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目前,在主权国家范围内鲜有从实体上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系统的成文实体法法典的成功先例,但在程序上规范行政行为、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已有成功的立法先例,而且我国的湖南省也已制定地方行政程序规定的规章。
三、法律位阶上,《行政强制法》为非基本法律,因为其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的效力在《宪法》、《立法法》中虽然没有等级差别的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宪法》第62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因而可以认为基本法律高于非基本法律。在六大行政基本法中,《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属于基本法律,《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属于非基本法律的位阶。根据《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四、《行政强制法》是调整行政强制的基本法、一般法(龙头法)
基本法与特别法、单行法相对应!《行政强制法》中涉及与已经立法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关于行政强制规定的关系,在某些制度设计上是将其全部废止予以统一,还是部分废止而保留一部分继续生效,抑或是全部保留其效力呢?这需要作大量的立法基础性工作。如《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给单行法留有继续生效的空间只能是中央一级的两类法律规范:法律和为行政法规,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如果与《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不一致将被废止。该款的规定与本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保持一致。
五、在功能、性质上,《行政强制法》更多的表现为权力制约法与权利保护法
《行政强制法》既规范、约束作为公权力的行政强制权,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兼顾了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既有对行政强制权的规范、约束,又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从不同的角度上来看,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行政性法律,非民商法、刑法,也是是一部行政程序法,还是为非基本法律等等。不同的角度上看,行政强制法可以是不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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