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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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正确的。离婚冷静期的期限是30天。该冷静期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规定期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又称离婚熟虑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根据具体要素的不同,可分为:其一,前提要件,三十日冷静期届满时,当事人没有撤回离婚申请;其二,期间要件,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其三,主体要件,只能是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其四,机构要件,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其五;行为要件,请求发放离婚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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