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议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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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露饮尘霜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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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议付是啥意思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Credit),是指信用证规定由某一银行议付或任何银行都可议付的信用证。开证行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及/或单据,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
信用证议付的具体操阀方法是,受益人开具汇票,连同单据一起向信用证允许的银行进行议付,议付银行则在审单后扣除垫付资金的利息,将余款付给受益人。然后议付行将汇票与单据按信用证规定的方法交与开证行索偿。[1]

问题二:议付行和可议付是什么意思 这两个是外贸行业常见的两个词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参考:一.信用证当事人1.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 Bank)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该银行一般是申请人的开户银行。2.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使用和执行信用证并享受信用证所赋予的权益的人,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3.信用证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保兑行是应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在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之外对信用证进行保证付款的银行。二.信用证关系人1.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它一般为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进口商。2.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 Bank)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它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3.信用证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付款责任的银行。4.信用证承兑行(Accepting Bank)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的并授权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要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5.信用证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6.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的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银行。7.信用证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转让行是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益人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问题三:什么是通知行,什么是承兑行,什么是议付行?... 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 bank):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或通知出口商的银行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应开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指自己垫付资金买入或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跟单汇票的银行

问题四:信用证中议付行怎么看?是哪个? 看信用证的41A条款:
41a AVAILABLE WITH...BY...(指定的有关银行及信用证兑付的方式)
(1) 指定银行作为付款、承兑、议付。
(2) 兑付的方式有5种:BY PAYMENT(即期付款);BY ACCEPTANCE(远期承兑);BY NEGOTIATION(议付);BY DEF PAYMENT(迟期付款);BY MIXED PAYMENT(混合付款)。
(3) 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对该信用证的议付地点不做限制,该项目代号为:41D,内容为:ANY BANK IN...

问题五:请问 信用证中的议付是什么意思 信用证中的议付的英文原文是negotiation,意思是信用证受益人把单据交给他当地的银行(多数是通知行),由该行进行议付(negotiate),其过程是1.以议付行的身份审核信用证和单据;2.垫款给受益人;3.寄单给开证行索偿.该行因而成了议付行.
在实务中,很多议付行在操作中并没有垫款给受益人,就以议付行的名义寄单给开证行,仅仅起代收银行的作用.
(只有垫款给受益人才是完全意义上的议付行为).
(This L/C is available) by payment 的信用证是付款信用证,其与议付信用证的细微区别在于受益人的银行是以代受行的身份寄单索汇,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付款给代收行,而不是偿付给议付行.这是法律行为上的差别,平常实际操作感觉不出.
远期信用证中有 by deferpayment 和 by acceptance 这两种方式. by deferpayment是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延期付款;by acceptance是在收到单据后先作书面(现多以电文方式)承兑(acceptance),表明已收单据,承诺在若干日后付款.前者没有acceptance的环节.
立场声明2号...由于摘录不全,难以解释.

问题六:“议付”是什么意思? “议付”是针对信用证结算而言的――在UCP-500的第十条b,II 是这样定义的:议付意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仅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
通俗地说就是议付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没有不符点的单据之后,自行以自己的资金先向受益人“付款”。但这里加了引号,意思是:这不是信用证真正意义上的付款――因为信用证业务中定义的付款是没有“追索权”的。而议付行在接受受益人的单据之后,按照“议付”的定义付出对价(付款)是有“追索权”的――当开证行在议付供向其寄单之后没有按照约定向议付行支付款项时,议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追索先行垫付的款项。
我的理解就是议付行在未收到开证行的支付款项而预先向受益人垫付对价的行为

问题七:议付行的业务 一、对信用证的审核对信用证的审核很重要,由银行部门和贸易部门的共同合作来完成,由于银行部门和贸易部门的分工不同,他们对信用证的审核的侧重点也不同。上面在第二章信用证的受益人的操作业务已谈了受益人对信用证的审核。现从议付行的角度谈银行对信用证的审核。如果议付行既是通知行,则由通知行在信用证通知受益人时,一并将议付行对信用证的审核的情况告诉受益人。议付行对信用证的审核主要方面如下:1.对开证行的审核。主要由议付行在收到国外寄来信用证时审查开证行的政治态度、资信能力情况。来证必须是与我国有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与我国不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应拒绝接受来证,信用证内不能有不符合我国政策或对我国歧视性的内容,如有此类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开证行提出交涉,或其他原因、开证行是中国银行不便与之交涉的,可由专业进出口公司出面去函开证申请人,嘱咐把原来的信用证撤销作废而通过另一家与中国银行有关系的银行开证。此外还应注意总行对来证国家或地区的银行是否有特殊规定。如为维护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行地位,对未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外国银行或当地银行直接来证,除因装效期迫近,为便于对外贸易,可通融接受外,原则上应向开证行提出,其来证或今后来证须通过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行转开证。开证银行必须同我国有代理行关系。我行持有开证行的印鉴、密押等控制文件。对未与我国建立代理关系的银行来证,应审查其资信,政治背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接受。如通融接受,开证行必须由与我国有往来关系的第三家银行证实其来证的真实性。对开证行资信能力的审查,是确定能否安全收汇的基础,是审证工作的重要一环。接受国外银行来证,应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全面考虑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开证银行的资本额和资产负债总额的资力程度、性质、历史、经营作风,在开证行所在国的地位以及同我国往来关系等,同时也要参照开证人的资信情况,灵活掌握,既要保障收汇安全,又要便利贸易。如开证行资信较差,收汇有风险,则可告知外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由其他大银行保兑;(2)由偿付行确认偿付;(3)要求加列电索条款;(4)在信用证中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可采取分批出运,分批收汇,以分散风险。2.对偿付条款的审核。这主要由议付行审核信用证的索汇对象,索汇方法和索汇路线是否合理迅速,防止增加中转环节,避免迂回曲折和差错损失,以保证安全及时收汇。3.对来证的类别及其性质的审核。我们出口要求国外来证是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否则对我国收汇安全无保障。对事先约定货物须由其他口岸公司承担装运的或须分批装运的来证应为可转让的,可分批装运的信用证。如经某地转运要有“允许转运”(TRANSHIP MENT ALLOWED)字样。4.对开证行责任范围的审核。国外的开证行一般应遵守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如果开证行愿意依照惯例解释其条款的话,就可在信用证上注明:“除另有规定外,本证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1993年修订本)约束。该惯例经过数次修订,至今已有175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和银行公会采用。5.对信用证特别条款的审核。如对自动延期条款、生效和未生效条款、不符点费用条款、银行费用条款、软条款、电索条款、注销条款、汇率条款、利率和利息条款、偿付条款、选择港条款、不接受凭保函议付条款或不符点事先未经过开证行同意不得议付的条款以及让进口商从议付行拿取所有装船单据等条款的审核。议付行对银行费用条款的审核应注意《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1993年修订本)对银行费用条款修改为:“银行费用,包括手续费、费用、成......>>

问题八:什么是信用证议付 议付是信用证的专用语,是外来语,所以真实含义与字面意思不尽相同。
议付的真实含义是:当信用证的受益人持单据和汇票提交给议付行时,议付行对单据和汇票进行审核,如果审核无误,议付行当即与受益人协商购买全套单据和汇票,并立即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款项,相当于买断该信用证下的单据和汇票。然后,议付行将单据提交给开证行,要求础证行偿付款项。这就是议付。
目前我们国家的银行并不做实际的议付,无论是什么形式的信用证,议付行只是做单据的转递行,并不购买受益人的单据,而是等待开证行的款到达后,直接转给受益人。

问题九:议付行在信用证里,主要的职责是什么呢?是起什么作用的呢? 一、议付行的性质 议付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单据付出对价。如果只审查单据而不支付对价并不构成议付。议付行是准备向受益人购买信用证下单据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议付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是信用证关系中的主要当事人,那么议付行在信用证关系中的作用是什么呢?根据信用证流程,受益人备齐所有单据后,向通知行提交信用证及全套单据,如果通知行不对信用证进行议付的话,那么其仅仅是接受单据并将之转递开证行。受益人要等到开证行审单完毕,确认单证相符,并将信用证金额扣除必要费用的净额付至通知行后,才能从通知行获取货款。如果通知行接受开证行邀请,愿意对信用证进行议付,就成为议付行。议付行审单确认单证相符,便留下单据,将信用证净额(信用证金额扣去利息)交付受益人,即议付行实际是用自己的资金将单据买下,对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议付行购买受益人的单据和汇票是建立在开证行保证偿付的基础上。二、议付行审核单据的标准 根据《UCP500》第十三条审核单据标准规定,银行(包括议付行)审单应遵循以下几个准则: (1)信用证交易为单据交易,银行审单就是审查单据是否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2)银行只从单据表面上审查,即银行不需要亲自过问单据是否是真的,是否失效,或货物是否真正装运。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 (3)银行审单应该不违反合理性、公平性和善意性,但并非每个字母、每个标点符号都相符。 (4)银行对未规定单据不负责任。如果银行收到这类单据,他们将把单据退回给受益人或传递给开证行,并不负任何责任。 (5)银行审单不得超过七个营业日,即银行应于在接受单据之日第二天起不超过七个营业日之内审核单据并决定接受或拒绝单据。 查看更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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