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的性质
文学的性质分为三个方面:文学的意识形态性质、文学的审美性质和文学的语言艺术。
社会意识形态性主要从认识性、倾向性和实践性进行论述。
文学的认识性质不同于其他学科的认识性质,并不是科学有逻辑地对自然外物进行客观认识,而是通过艺术形象的塑造将自己对自然的认识艺术的表达出来,有较强的主观性。
相比于其他认识文学认识更具有情感性,文学作品夹杂着作家的思想政治倾向。
文学作品的传播影响着人的精神和价值取向,并由此间接的影响社会实践。
文学的审美性质包括情感性,形象性和超越性。
审美是人类所特有的活动,夹杂着个人对于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事物和人物的主观的价值评价和价值判断。
文学的审美不仅仅是对美的评判,同时还包括审丑、审崇高、审卑下、审平凡等等,是直观与认识,感性与理性的相互统一。
文学形象就是作者审美的对象他也是文学艺术之美的重要体现,他是通过具体可感的艺术形象将抽象的美学艺术形象化,赋予它丰富的内涵。
同时文学的审美还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超越,寄托着作者的希冀和憧憬,他是一种精神的自由,心灵的探寻。
文学的语言特性包括间接性、精神性和韵律性。
文学是美的艺术,因此韵律是不可或缺的,文学语言要兼具节奏美和声韵美,要使语言自身的音节、声调和长短交相呼应。
文学是语言的艺术,通过语言间接地唤起形象画面,它是一种抽象的符号,有较多的不确定性,并由此带给作者和读者更多的创造空间。
文学传达着精神的丰富性和深刻性,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是思想得以传达的载体,通过语言的细致描写,可以自由出入每一个人物的内心世界,表达难以捉摸的内心隐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