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审核的原则性要求包括
处方审核的原则性要求如下: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的用法可以使用中文、英文、拉丁文。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可以分别开,也可以开在同一处方。中药饮片必须单独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一般按照药品说明书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8、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9、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0、医师的签字和签章必须和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 由执业药师或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