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上议院和下议院?
上议院和下议院最早产生于英国。
英国两院制是源于英国国会建立初期,贵族和平民的利益无法平衡,于是设立由贵族组成的英国上议院和以平民组成的英国下议院以互相制衡。
上议院始创于14世纪,1544年始用“上议院”(House of Lords)之名。上议院之权力曾一度凌驾由选举产生的下议院。然而,自19世纪以来,上议院之权势逐渐凌夷,至今已远不如由选举产生之下议院。据1911年至1949年间通过的多条国会法令规定,除包括预算案在内之各种拨款案外,所有由下议院通过的法令最多可于上议院搁置十二个月,但不可驳回。据由《1999年上议院法令》(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进行的革新,世袭贵族的席位予以废除,仅保留两席给国务重臣,以及另外90席由选举产生之贵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英国政府正审慎考虑作进一步革新,但尚未通过成为法律。
下议院大约也是在14世纪出现,并且一直延续至今。在历史上,下议院的权力曾远逊于上议院,时至今日,下议院在两院中占主导地位。它是一个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机构,目前内有650名成员,称为国会议员,常用的英文简写则是“MP”(Members of Parliament)。下议院议员是经由多数制选出,国会每届不可长于5年,5年之内就要宣布解散,而国会解散之时,也就是下议院议员任期的终结。
现时下议院的立法权力能够超越上议院,而根据《1911年国会法令》(Parliament Act 1911),上院驳回大部份法案的权力被削减为仅仅拖延法案通过。此外,英国政府亦需要向下议院负责,首相如果失去了下议院的支持,就要下野。
在《国会法令》的确保下,下院对立法事务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他们提出的某几类议案更可以不经上议院的同意,直接获得御准。另外,当上院审议来自下院有关金钱的议案时(意指下院议长认为关系全国税收或公共款项的议案),其过程绝不可拖延超过一个月。依据一个比国会法令还要古老的习俗,下院对财政事务是拥有无上权力的,亦只有下院,才有权力提出关于税收或供应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