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点水一个去
三点水一个去是法。
法,汉字,最早见于西周金文。本意是法律、法令,后引申为标准、方法等意思。指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也指处理事物的手段。
法古字写作“灋”,最早见于金文。字形由“氵(水)”“廌”“去”三部分组成,“水”代表执法公平如水;“廌”就是獬豸,是古代传说中一种能明辨善恶是非的神兽,杨孚《异物志》记载:“东北荒中,有兽名獬,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去”的构形说法不一。
《说文解字》作者许慎认为是去除坏人的意思。有些资料认为是由一个人和盛水的器皿组成,是强调执法平之如水的。也有人认为是个声旁的。写法特殊,实际上是“去”下部的口形与形旁水的上部共用部件凵(口的变形),是古文字发展过程中常见的借笔现象。二是省去构件,如图6、9,省去了意符廌。
繁化的情况是增加一个部件“户”。汉代隶书字形中廌或写作“鹿”。《说文》古文为“佱”,学者多以为是另外一个字,因音同或音近而借用为“法”。《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规定“法”为正体,“灋”字被作为异体。
康熙字典:
〔古文〕佱、灋、《唐韵》方乏切。《集韵》《韵会》弗乏切,并翻入声。《尔雅释诂》:法,常也。《释名》:法,逼也。逼而使有所限也。《礼月令》:乃命太史守典奉法。注:法,八法也。
又制度也。《礼·曲礼》:谨修其法而审行之。
又礼法也。《孝经·卿大夫章》: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
又刑法也。《书·吕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又象也。《文心雕龙·书记篇》:申宪述兵,则有律令法制。法者,象也。兵谋无方,而奇正有象,故曰法。
又效法也。《易·系辞》:崇效天,卑法地。
又执法,星名。《史记·天官书注》:端门次东第一星为左执法,廷尉之象。端门西第一星为右执法,御史大夫之象。
又姓。《后汉·法雄传》:齐襄王法章之后。
又《韵补》叶敷弗切,音拂。扬子《太玄经》:阳气高县厥法,物仰其墨,莫不被则。
又叶芳未切,音废。欧阳修铭:奕奕明堂,万邦从祀,岂无臣工,为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