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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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第2条,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商场是集生产、生活和人们社会活动的所有用品于一体,周转快、流动量大,是人员高度密集的场所,流动的人群带来了流动的火种。其火灾危险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营业厅建筑面积大,层数高而且空间相连,极易造成火灾的蔓延扩大。
(二)可燃物品多,火灾荷载大,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商场人员聚集、流动量大,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伤亡。
(四)电气照明设备多,导致火灾的因素多。
(五)发生火灾时扑救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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