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未分配利润”年初贷方余额200万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所得税率25%,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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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游游5127
2021-11-14 · TA获得超过25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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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为200+200-20-100-600=-320”,由题可知,“200+200-20-100”这一部分是2010年发生的,在2010年并未有亏损,并且年度结束后会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二级分录转至“未分配利润”。同时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发生亏损的5年内可以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而且弥补亏损是自然发生的,2010年亏损时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00
2011年盈利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00 借贷方自然抵扣,因为是税前利润抵亏,这一部分不用交税,因此交税的金额是(800-600)×25%=50
亏损超过5年,才是税后利润抵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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