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西师范大学转专业,大一新生转专业和入学考试
2018年广西师范大学转专业,大一新生转专业和入学考试
2015年消息,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转专业的原则要求
(一)学生转专业(含专业方向,下同)应当本着自愿的原则,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资源及有关要求,公开考核,择优批转。
(二)各专业转出和转入人数一般不超过转出和转入专业、年级当年在校生数的8%(按四舍五入取整)。
(三)人文社科(含外语)类、理工类、体育类、艺术类等各学科专业门类学生(经转入学院考核认定确有专长者除外)不能互相跨专业门类转专业。
(四)非师范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师范专业(实行大类培养试点改革的专业按《广西师范大学大类培养试点改革专业学生分流暂行办法》执行)。
(五)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试点改革专业学生不能转入非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试点改革专业(不含职业技术师范专业)。
(六)职业技术师范专业学生不能转入非职业技术师范专业(不含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试点改革专业)。
(七)中外校际交流项目专业学生在实行分流前不能转入非校际交流项目外专业(中外校际交流项目专业学生的分流按《广西师范大学中外校际交流项目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八)在高考招生中按本科后一批次(不含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前一批次录取的专业。
(九)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十)新生报到注册前调整专业的不属转专业范畴,可在经学校批准后参照上述第(三)至(八)条执行。
二、转专业的条件要求
(一)在符合上述原则要求的前提下,同时具备以下第一、二、三款规定及第四款规定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1.具有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资格的一、二年级在校生。
2.在转出专业学习期间,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外语课、计算机基础课以及师范、职业技术师范专业的教师教育课等通识教育必修课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
3.身心健康,且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由转入学院考核认定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除外),经校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适合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转出学院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和校医院诊断证明,不转专业将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4)休学期满复学时无原专业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1.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2.取得学籍资格未满一学期的;
3.属于“专升本”专业的;
4.已进入三、四年级及延迟毕业的;
5.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6.应予以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转专业的基本程序
(一)学生根据上述转专业的“原则要求”、“条件要求”和个人志愿,于每学年春季学期第10周前,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经转出学院院长签名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学籍管理科(符合上述“转专业的申请条件”第一条第四款第二、三项规定者须同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在接到学生转专业申请后一周内,通知学生申请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对申请学生(符合上述“转专业的申请条件”第一条第四款第二、三项规定者除外)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转入专业至少3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组织(考核方式由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确定),并形成是否确有专长的具体意见。
(三)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根据考核小组的意见形成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经院长签字同意后,将《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及考核有关证明材料报送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四)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在接到转入学院报来材料后两周内完成复核工作,并经处分管领导和学校分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通知单》(见附件2)分别通知转出、转入学院和学生本人。
(五)学生在接到转专业通知后,须在一周内持转专业通知单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一周内到转入学院报到,否则作自动放弃转专业处理;转入学院在学生报到后,应当做好学生下一学期课程修读的选课指导工作。
四、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转专业的学生应当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二)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根据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毕业时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的毕业要求进行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
(三)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的,其成绩与学分数可互相转换;与转入专业不同的,根据课程的相关性可作为选修课的成绩与学分进行转换。
五、其他
(一)学生转专业后实行学分制收费,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