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前30天提出离职,公司可以要求立刻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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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一般要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在这一个月内,员工有可能想早点走,也有可能想上完30天的班再走,但这个并不是员工说了算的,如果想早点走,一般用人单位的要求是提前招到人,若是一个月内招到了人,可以提前让员工离开,招不到,只能等到30天时间到了,员工才可以走人。
如果员工想上完30天的班再走,而用人单位却想让员工提前走,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算不算违法呢?
例如,薛某是苏州某公司的员工,2018年5月28日,薛某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申请,离职日期备注的是2018年6月30日。2018年6月10日,公司通知薛某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
对此,薛某表示不同意,他认为,自己写的离职日期是2018年6月30日,怎么着辞职后至少也应当在公司工作一个月,现在才6月10日,公司就让他离职办理离职手续,这样做是剥夺了他作为劳动者继续劳动及获取报酬的权利,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薛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经过劳动仲裁委及一审法院的审理,都没有支持薛某的请求。
薛某表示不服,以“公司剥夺劳动者继续劳动及获取报酬的权利”为由继续上诉。理由是:
1、自己写的离职日期是2018年6月30日,按理说至少可以工作到6月27日,现在公司让我在6月10日就离职,公司这样做是剥夺了我继续劳动及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2、公司未与我协商,直接以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为由,单方提前要求我离职,我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行为。
3、公司没有遵守《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三十日离职通知期。提前离职也没有经过我的同意。
其实,薛某的理解是有些偏颇的,我国的法律并未规定过用人单位一定要等到劳动者提出辞职30天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薛某的上诉是不合理的,所以是得不到支持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规定。
只要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可,即提前30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这样也是为了让用人单位有时间弥补由于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职位空缺。劳动者不用担心到了时间走不了,只要过了一个月,用人单位同不同意,到了时间都是可以离开的,本质上来说,我国的法律还是很偏向劳动者的。
但该条法规并未表示,用人单位一定要等到劳动者提出辞职30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
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薛某离职,并无不妥,用人单位还是有用工自主权的。薛某所提出的提出辞职30日后,用人单位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的诉求是不合理的。
所以,关于员工提出离职,公司是否可以在30天通知期内随时让员工走人的问题,可以理解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一定要等到员工提出离职30日后才同意员工离职,用人单位可以在30天通知期内让员工随时走人,这也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若是员工想什么时候离职什么时候离职,用人单位完全没有权利说不,那作为企业,就有点憋屈了。
如果员工想上完30天的班再走,而用人单位却想让员工提前走,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算不算违法呢?
例如,薛某是苏州某公司的员工,2018年5月28日,薛某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申请,离职日期备注的是2018年6月30日。2018年6月10日,公司通知薛某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
对此,薛某表示不同意,他认为,自己写的离职日期是2018年6月30日,怎么着辞职后至少也应当在公司工作一个月,现在才6月10日,公司就让他离职办理离职手续,这样做是剥夺了他作为劳动者继续劳动及获取报酬的权利,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薛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经过劳动仲裁委及一审法院的审理,都没有支持薛某的请求。
薛某表示不服,以“公司剥夺劳动者继续劳动及获取报酬的权利”为由继续上诉。理由是:
1、自己写的离职日期是2018年6月30日,按理说至少可以工作到6月27日,现在公司让我在6月10日就离职,公司这样做是剥夺了我继续劳动及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2、公司未与我协商,直接以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为由,单方提前要求我离职,我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解除行为。
3、公司没有遵守《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三十日离职通知期。提前离职也没有经过我的同意。
其实,薛某的理解是有些偏颇的,我国的法律并未规定过用人单位一定要等到劳动者提出辞职30天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薛某的上诉是不合理的,所以是得不到支持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规定。
只要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可,即提前30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这样也是为了让用人单位有时间弥补由于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职位空缺。劳动者不用担心到了时间走不了,只要过了一个月,用人单位同不同意,到了时间都是可以离开的,本质上来说,我国的法律还是很偏向劳动者的。
但该条法规并未表示,用人单位一定要等到劳动者提出辞职30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
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薛某离职,并无不妥,用人单位还是有用工自主权的。薛某所提出的提出辞职30日后,用人单位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的诉求是不合理的。
所以,关于员工提出离职,公司是否可以在30天通知期内随时让员工走人的问题,可以理解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一定要等到员工提出离职30日后才同意员工离职,用人单位可以在30天通知期内让员工随时走人,这也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若是员工想什么时候离职什么时候离职,用人单位完全没有权利说不,那作为企业,就有点憋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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