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第一天签了合同给了定金,第二天就给了中介费,是不是给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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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购房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处理,你们签订的合同是你们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要在上面签过字就不得反悔,如果合同当中表示中介费应当在“完成服务”时支付,那么这就涉及到合同解释问题,如果“服务”仅指“牵线搭桥”,使你与二手房卖主达成联系,那么就不算早。
法律分析
根据问题描述,结合债法理论,如果中介机构将其义务限定于”完成中介“,那么购房者就应该在“签订合同并使其成立后”支付报酬,如果中介机构承诺除了中介以外,它们还将承担后续的一部分责任,那么就可以根据相关条款要求延迟支付中介费——一般来讲,根据合同解释的规则,结合法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表述,可以认为,作为定金合同生效的标志,通过支付定金的事实可以看出双方已经具有了相应的合意,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求,因此,如果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成立”,此时中介机构收取中介费就是正当合理的,这个从根本上取决于对应机构的商业模式,最主要是双方之间的合意如何,请提问者查看服务合同当中的相应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问题描述,结合债法理论,如果中介机构将其义务限定于”完成中介“,那么购房者就应该在“签订合同并使其成立后”支付报酬,如果中介机构承诺除了中介以外,它们还将承担后续的一部分责任,那么就可以根据相关条款要求延迟支付中介费——一般来讲,根据合同解释的规则,结合法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表述,可以认为,作为定金合同生效的标志,通过支付定金的事实可以看出双方已经具有了相应的合意,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求,因此,如果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成立”,此时中介机构收取中介费就是正当合理的,这个从根本上取决于对应机构的商业模式,最主要是双方之间的合意如何,请提问者查看服务合同当中的相应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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