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迁入石家庄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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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地户口迁入石家庄落户条件
1、省外户口人员申请迁入我市市区、县城区和建制镇的,凭居民身份证向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同时可随迁配偶、子女、双方父母户口;
2、省内户口人员申请迁入我市市区、县城区和建制镇的,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向落户地派出所申请一站式办理落户,同时可随迁配偶、子女、双方父母户口;
3、对户口已落户各大中专院校集体户的学生,凭学生证,省内需同时提供集体户口页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我市市区、县城区和建制镇。
石家庄户口落户规定是必须要写代表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件以及相对应的一些证明材料,然后到当地的户口所在地来办理落户的手续,由于个人原因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要持户口薄、身份证以及迁移事由的相关证明,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根据居委会编的户号同意迁入,并对号入座,把材料档案输入微机,迁入户口即可。
二.户口迁入所需的材料(不同前提条件下)
1.对有稳定工作并租房居住的,凭书面申请、务工(经商)证明、租赁房屋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2.对有稳定工作并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凭书面申请、单位出具的务工和居住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对有稳定工作并自购房屋的,凭书面申请、务工(经商)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购房证明,包括购房协议和付款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4.对父母、子女投靠的,凭书面申请、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本和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5.对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凭书面申请、毕业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6.对夫妻投靠的,凭书面申请、结婚证明、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户口登记的具体方式
户口登记的方式包括出生登记,收养登记,死亡登记,户口本遗失登记,暂住登记,分户立户登记等。出生登记又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新生儿出生登记,一种是超出生育计划出生的婴儿登记,最后一种是非婚生婴儿的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1、省外户口人员申请迁入我市市区、县城区和建制镇的,凭居民身份证向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同时可随迁配偶、子女、双方父母户口;
2、省内户口人员申请迁入我市市区、县城区和建制镇的,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向落户地派出所申请一站式办理落户,同时可随迁配偶、子女、双方父母户口;
3、对户口已落户各大中专院校集体户的学生,凭学生证,省内需同时提供集体户口页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我市市区、县城区和建制镇。
石家庄户口落户规定是必须要写代表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件以及相对应的一些证明材料,然后到当地的户口所在地来办理落户的手续,由于个人原因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要持户口薄、身份证以及迁移事由的相关证明,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根据居委会编的户号同意迁入,并对号入座,把材料档案输入微机,迁入户口即可。
二.户口迁入所需的材料(不同前提条件下)
1.对有稳定工作并租房居住的,凭书面申请、务工(经商)证明、租赁房屋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2.对有稳定工作并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凭书面申请、单位出具的务工和居住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3.对有稳定工作并自购房屋的,凭书面申请、务工(经商)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购房证明,包括购房协议和付款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4.对父母、子女投靠的,凭书面申请、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本和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5.对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凭书面申请、毕业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6.对夫妻投靠的,凭书面申请、结婚证明、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户口登记的具体方式
户口登记的方式包括出生登记,收养登记,死亡登记,户口本遗失登记,暂住登记,分户立户登记等。出生登记又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新生儿出生登记,一种是超出生育计划出生的婴儿登记,最后一种是非婚生婴儿的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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