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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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欺诈 的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构成欺诈行为一般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I)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 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 实际生活中,陈述错误事实并不少见,根据行为人的动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行为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此时就构成欺诈的主观要件;第二类是行为人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认为陈述的错误事实是真实的,即他主观上并没有陈述错误事实的故意,此时不构成欺诈的主观要件。但是如何区分行为人是否具有陈述错误事实的故意,却非易事。这主要从行为人的行为动机、知识经验以及其所处的客观环境去认定。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故意陈述错误事实的行为,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质优价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告知真实情况面故意不告知。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呢?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当行为人有义务说明真实情况而不说明、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我国法律对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似,例如(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销售者在出售某种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或用户作出说明,否则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表明在负有说明义务时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另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说明义务的,也不能保持沉默。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易言之,如果被欺诈人订立合同,那么必须是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并且被欺诈人因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这表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问题二:欺诈是什么意思啊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是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民法)。
(合同法)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问题三:欺诈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根据《合同法》法律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 而在《民法通则》中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的行为。
问题四:什么属于民事欺诈?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隐于错误判断,并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欺诈人具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故意,是指欺诈人明智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认识的故意和使被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故意必须以欺诈人对事实情况的明知,被欺诈人对事实情况不明知的前提条件,否则不构成欺诈。
第二,欺诈人具有欺诈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通过语言、文字或活动有意隐瞒事实或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包括为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保持错误等,而实施的虚构、变更、隐匿事实的行为。欺诈可以是作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不作为主要是指在法律上、交易习惯上或契约上有告知事实真相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
第三,被欺诈人陷于错误是基于欺诈人的欺诈,即被欺诈人并非因自己疏忽之故,而是因欺诈之故陷于错误。这里的错误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的认识缺陷。如果被欺诈人未陷于错误,即使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也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同时要求欺诈与陷于错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被欺诈人在为意思表示时认为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会引起期望的法律后果。而事实上因受欺诈,其意思表示不会发生期望的法律后果。也即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陷于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欺诈人虽然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但并未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欺诈。
另外,欺诈必须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有利于社会、他人,善意欺诈,不构成欺诈。
问题五:欺诈与诈欺的区别? 诈欺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各国法律均认为,因受诈欺而订立合时,受欺骗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在英美法中,诈欺分为两类,签字诈欺和缔约诈欺。签字诈欺是指诈欺方通过对所签的合同作不正确的陈述和说明骗得对方签字。如签字时故意以另外的合同代替本来要签的合同。签字诈欺使合同无效。缔约诈欺是指在谈判中,一方以诈欺性的陈述骗取对方的同意。要证明诈欺,受害方必须证明以下内容:一是对方对有关的重大事实作了不正确的陈述或隐瞒、不公开上述事实,而他知道所作陈述是虚假的或无法确定其真实与否;二是对方具有欺骗和诱使另一方对其不正确陈述产生信赖的意图;三是另一方确实合理地对上述不正确的陈述产生了信赖;四是他因此受到损失或损害。受诈欺方可以要求金钱赔偿,也可以宣布合同无效。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可能采用的一切救济措施,受诈欺方均可采用。
法国民法典对这一问题规定,如当事人一方不使用欺骗手段与伎俩,另一方当事人显然不会与之缔结契约,在此程度,欺诈为契约无效之原因。由此可见,诈欺的结果将导致合同无效,但是法国民法典又规定:欺诈不得推定,应当证明之。
我国合同法对于欺诈手段所订立的合同,规定无效。
欺诈
张俊浩先生认为:“所谓诈欺,即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进而作出迎合性的意思表示行为。” 王卫国先生认为:“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用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段,致另一方当事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进行的民事行为。”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诈欺,系故意使人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可谓系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权益。”
从这几位学者关于“欺诈”的认定有一个共识:即在通常情况下,构成欺诈行为须有行为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即一般是作为构成欺诈。这就产生一个问题:通过不作为,欺诈行为能否成立?如果成立,在何种程度上成立?
在欺诈民事行为中,受欺诈者因陷入错误而作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其本质上欠缺意思自由,是一种不适格的意思表示,从而也就当然是一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不符合私法自治原则。 所谓私法自治,“指各个主体根据他自己的意志自主构建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私法自治的优越性就在于: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就行为本身而言,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地决定是否从事某项行为,即所谓的当事人享有的自决权原则。
欺诈行为从本质上说,由于故意提供虚假之信息,使当事人作出错误之意思表示,是对其意思自由的不适当干预,从本意上讲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从根本上讲是对当事人自决权的侵犯,因而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尽管如此,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协商一致即法律”,各国民法并未将之一概认为无效,而是给予受欺诈方一切选择可能性,即他可以充分利用撤销权:既可以对该民事行为行使撤销权,使之归于无效,又可以利用撤销权进行投机。在除斥期间,撤消权人可以静观该法律行为是否有利于己方,而作出决断。当然,各国都对除斥期间有一个时间限制,以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必须指出欺诈人不享有撤消权,而必须承受这种不稳定状态的负担。
2、在缔约过程中,当存在重大说明义务时,不作为即构成欺诈
梅迪库斯认为:“欺诈,指有意(故意)引起某种错误”, 这里,笔者认为应包含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情况,有关作为之情形,比较常见,这里主要分析不作为行为构成的欺诈。
一般来......>>
问题六:关于欺诈罪的解释 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被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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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七:欺诈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构成欺诈行为一般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I)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 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 实际生活中,陈述错误事实并不少见,根据行为人的动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行为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此时就构成欺诈的主观要件;第二类是行为人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认为陈述的错误事实是真实的,即他主观上并没有陈述错误事实的故意,此时不构成欺诈的主观要件。但是如何区分行为人是否具有陈述错误事实的故意,却非易事。这主要从行为人的行为动机、知识经验以及其所处的客观环境去认定。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故意陈述错误事实的行为,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质优价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告知真实情况面故意不告知。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呢?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当行为人有义务说明真实情况而不说明、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我国法律对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似,例如(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销售者在出售某种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或用户作出说明,否则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表明在负有说明义务时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另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说明义务的,也不能保持沉默。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易言之,如果被欺诈人订立合同,那么必须是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并且被欺诈人因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这表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问题八:欺诈师是什么意思? 骗徒。世界上的欺诈师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以骗取人钱财为目的,人称白鹭;第二类以美色布局引君入瓮,人称红鹭;第三种则是前两者的天敌克星,专门以白鹭和红鹭为捕捉对象,人们给予他们一个响当当的名号“黑鹭”。
问题九:欺诈的构成要素 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诈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即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被欺诈人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被欺诈人的错误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诈人的欺诈所致。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王利明《民法新论》上卷第376页)。可见,意思表示是一种行为,是表意人将心理状态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效力意思、表示行为、表示意思。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即效力意思;用以表达行为人内在意思的方式,即表示行为;通过表示行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即表示意思。欺诈违反法律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民事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其要求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诚实的、自觉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一原则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与当事人、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问题十:诈骗与欺诈的区别 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有意隐瞒事实情况,造成对方当事人误信,导致其利益受损而从中获利的行为就是民事欺诈。而诈骗行为则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无中生有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二者虽然在客观表现上相似,但在构成要件上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在主观方面:民事欺诈行为人主观目的是通过瞒、哄、诱导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对其不利而对欺诈行为人有利的行为,通过“履行义务”的合法形式,谋取非法利益,其实质是“不法获利”,主观故意是间接的。而诈骗行为则不同,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没有担负义务的动机,只企图虚构事实迷惑受害人上当受骗,交出财物,非法占有,其主观故意是直接的。
(二)在客观方面:刑事诈骗行为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虚构事实的同时,常常使用虚假的身份、虚假的证件,甚至编造假姓名、假地址等,其目的是在得逞后不受法律的追究。而民事欺诈行为人则无须假冒身份、虚构地址、造假证件等,一般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
(三)在内容方面:刑事诈骗行为人完全是虚构事实、无中生有,根本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而欺诈行为人则是基于一定事实基础上的夸张、扩大,属部分内容不真实,且有一定承担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也就是说其所实施的行为中有合法的民事内容的部分。
(四)在后果方面:刑事诈骗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巧取豪夺,不择手段,诈骗的财物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严重扰乱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欺诈行为虽然也是违法的,但其严重程度仍然在民事违法的限度之内。对于民事欺诈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法律规定,各自返还财产,欺诈行为一方赔偿对方的损失。
问题二:欺诈是什么意思啊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是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民法)。
(合同法)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问题三:欺诈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根据《合同法》法律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 而在《民法通则》中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的行为。
问题四:什么属于民事欺诈?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隐于错误判断,并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欺诈人具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故意,是指欺诈人明智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认识的故意和使被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故意必须以欺诈人对事实情况的明知,被欺诈人对事实情况不明知的前提条件,否则不构成欺诈。
第二,欺诈人具有欺诈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通过语言、文字或活动有意隐瞒事实或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包括为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保持错误等,而实施的虚构、变更、隐匿事实的行为。欺诈可以是作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不作为主要是指在法律上、交易习惯上或契约上有告知事实真相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
第三,被欺诈人陷于错误是基于欺诈人的欺诈,即被欺诈人并非因自己疏忽之故,而是因欺诈之故陷于错误。这里的错误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的认识缺陷。如果被欺诈人未陷于错误,即使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也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同时要求欺诈与陷于错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被欺诈人在为意思表示时认为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会引起期望的法律后果。而事实上因受欺诈,其意思表示不会发生期望的法律后果。也即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陷于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欺诈人虽然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但并未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欺诈。
另外,欺诈必须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有利于社会、他人,善意欺诈,不构成欺诈。
问题五:欺诈与诈欺的区别? 诈欺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各国法律均认为,因受诈欺而订立合时,受欺骗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在英美法中,诈欺分为两类,签字诈欺和缔约诈欺。签字诈欺是指诈欺方通过对所签的合同作不正确的陈述和说明骗得对方签字。如签字时故意以另外的合同代替本来要签的合同。签字诈欺使合同无效。缔约诈欺是指在谈判中,一方以诈欺性的陈述骗取对方的同意。要证明诈欺,受害方必须证明以下内容:一是对方对有关的重大事实作了不正确的陈述或隐瞒、不公开上述事实,而他知道所作陈述是虚假的或无法确定其真实与否;二是对方具有欺骗和诱使另一方对其不正确陈述产生信赖的意图;三是另一方确实合理地对上述不正确的陈述产生了信赖;四是他因此受到损失或损害。受诈欺方可以要求金钱赔偿,也可以宣布合同无效。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可能采用的一切救济措施,受诈欺方均可采用。
法国民法典对这一问题规定,如当事人一方不使用欺骗手段与伎俩,另一方当事人显然不会与之缔结契约,在此程度,欺诈为契约无效之原因。由此可见,诈欺的结果将导致合同无效,但是法国民法典又规定:欺诈不得推定,应当证明之。
我国合同法对于欺诈手段所订立的合同,规定无效。
欺诈
张俊浩先生认为:“所谓诈欺,即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进而作出迎合性的意思表示行为。” 王卫国先生认为:“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用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段,致另一方当事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进行的民事行为。”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诈欺,系故意使人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可谓系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权益。”
从这几位学者关于“欺诈”的认定有一个共识:即在通常情况下,构成欺诈行为须有行为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即一般是作为构成欺诈。这就产生一个问题:通过不作为,欺诈行为能否成立?如果成立,在何种程度上成立?
在欺诈民事行为中,受欺诈者因陷入错误而作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其本质上欠缺意思自由,是一种不适格的意思表示,从而也就当然是一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不符合私法自治原则。 所谓私法自治,“指各个主体根据他自己的意志自主构建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私法自治的优越性就在于: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就行为本身而言,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地决定是否从事某项行为,即所谓的当事人享有的自决权原则。
欺诈行为从本质上说,由于故意提供虚假之信息,使当事人作出错误之意思表示,是对其意思自由的不适当干预,从本意上讲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从根本上讲是对当事人自决权的侵犯,因而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尽管如此,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协商一致即法律”,各国民法并未将之一概认为无效,而是给予受欺诈方一切选择可能性,即他可以充分利用撤销权:既可以对该民事行为行使撤销权,使之归于无效,又可以利用撤销权进行投机。在除斥期间,撤消权人可以静观该法律行为是否有利于己方,而作出决断。当然,各国都对除斥期间有一个时间限制,以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必须指出欺诈人不享有撤消权,而必须承受这种不稳定状态的负担。
2、在缔约过程中,当存在重大说明义务时,不作为即构成欺诈
梅迪库斯认为:“欺诈,指有意(故意)引起某种错误”, 这里,笔者认为应包含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情况,有关作为之情形,比较常见,这里主要分析不作为行为构成的欺诈。
一般来......>>
问题六:关于欺诈罪的解释 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被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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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七:欺诈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构成欺诈行为一般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I)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 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 实际生活中,陈述错误事实并不少见,根据行为人的动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行为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此时就构成欺诈的主观要件;第二类是行为人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认为陈述的错误事实是真实的,即他主观上并没有陈述错误事实的故意,此时不构成欺诈的主观要件。但是如何区分行为人是否具有陈述错误事实的故意,却非易事。这主要从行为人的行为动机、知识经验以及其所处的客观环境去认定。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故意陈述错误事实的行为,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质优价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告知真实情况面故意不告知。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呢?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当行为人有义务说明真实情况而不说明、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我国法律对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似,例如(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销售者在出售某种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或用户作出说明,否则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表明在负有说明义务时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另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说明义务的,也不能保持沉默。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易言之,如果被欺诈人订立合同,那么必须是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并且被欺诈人因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这表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问题八:欺诈师是什么意思? 骗徒。世界上的欺诈师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以骗取人钱财为目的,人称白鹭;第二类以美色布局引君入瓮,人称红鹭;第三种则是前两者的天敌克星,专门以白鹭和红鹭为捕捉对象,人们给予他们一个响当当的名号“黑鹭”。
问题九:欺诈的构成要素 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诈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即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被欺诈人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被欺诈人的错误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诈人的欺诈所致。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王利明《民法新论》上卷第376页)。可见,意思表示是一种行为,是表意人将心理状态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效力意思、表示行为、表示意思。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即效力意思;用以表达行为人内在意思的方式,即表示行为;通过表示行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即表示意思。欺诈违反法律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民事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其要求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诚实的、自觉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一原则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与当事人、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问题十:诈骗与欺诈的区别 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有意隐瞒事实情况,造成对方当事人误信,导致其利益受损而从中获利的行为就是民事欺诈。而诈骗行为则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无中生有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二者虽然在客观表现上相似,但在构成要件上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在主观方面:民事欺诈行为人主观目的是通过瞒、哄、诱导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对其不利而对欺诈行为人有利的行为,通过“履行义务”的合法形式,谋取非法利益,其实质是“不法获利”,主观故意是间接的。而诈骗行为则不同,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没有担负义务的动机,只企图虚构事实迷惑受害人上当受骗,交出财物,非法占有,其主观故意是直接的。
(二)在客观方面:刑事诈骗行为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虚构事实的同时,常常使用虚假的身份、虚假的证件,甚至编造假姓名、假地址等,其目的是在得逞后不受法律的追究。而民事欺诈行为人则无须假冒身份、虚构地址、造假证件等,一般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
(三)在内容方面:刑事诈骗行为人完全是虚构事实、无中生有,根本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而欺诈行为人则是基于一定事实基础上的夸张、扩大,属部分内容不真实,且有一定承担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也就是说其所实施的行为中有合法的民事内容的部分。
(四)在后果方面:刑事诈骗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巧取豪夺,不择手段,诈骗的财物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严重扰乱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欺诈行为虽然也是违法的,但其严重程度仍然在民事违法的限度之内。对于民事欺诈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法律规定,各自返还财产,欺诈行为一方赔偿对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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