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编制要求
财务报告编制要求如下: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3、性质和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出外。
4、财务报表的资产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得相互抵销。
5、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以不同的依据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实际上是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制止和惩治。
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新的会计准则要求在年报中披露)、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一般国际或区域会计准则都对财务报告有专门的独立准则。
“财务报告”从国际范围来看是较通用的术语,但是在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使用的是“财务会计报告”术语。
为了保持法规体系一致性,基本准则仍然没用“财务会计报告”术语,但同时又引入了“财务报告”术语,并指出“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从而较好解决了立足国情与国际趋同的问题。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